新亚药厂同人储蓄赠恤章程[83]
第六十三次董监联席会议通过(1938)
第一条 凡向公司支领薪水或工资者,均称为同人,应遵守本章程之规定,承认储蓄,并享受赠恤。
第二条 凡同人于每月所支薪工内,应提出百分之二,作为储金,归入公司之赠恤基项下,一并运用,如月支薪工百分之二,不满一角者,亦须提足一角。
第三条 同人储金,应按年息五厘计息,逐年滚算复利,不问公司赠恤基金运用之盈亏如何,于退职或解雇或在职身故时,均照算本息如数发还之,但对于公司负有亏欠或应行赔偿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公司发给各同人储金金折据一扣,于每月发薪工时,即将各人应缴储金,照数扣除,登载入折。
第五条 公司每月应提出全体同人所缴储金总数相等之款项,归入赠恤基金,作为特别会计,设置基金保管委员会管理运用之。
第六条 同人年满六十岁,或服务满三十年,或直接因公残废而退职者,均由公司赠恤基金项下给养老赠金,同人在职身故者,由赠恤基金项下,给与身后恤金。
第七条 同人中途退职,或因故解雇或退职解雇后,身故者,概不得请领养老赠金,或身后恤金。(www.xing528.com)
第八条 同人退职解雇,或身后时,请求发还储金本息者,均应凭储金折据具领,其请领养老赠金或其家属请领恤金者亦同,具领储金者并须具保。
第九条 储金折据内除基金保管委员会全体签印外,并须有总经理或经理厂长签印为凭。
第十条 同人之储金折据,均载明其在公司支领薪工之原姓名,以资识别,不得用堂记别号为其户名。
第十一条 储金折据内载之储金数额,如有错误,同人应声请基金保管委员会更正,不得擅自涂改。
第十二条 储金折据,同人不得以之抵借款项,或转让于人。
第十三条 同人之养老赠金,及身后恤金,应比照发还各本人储金不息之数给与之。
第十四条 公司之赠恤基金,纯为公司之财产,完全由基金保管委员会保管运用,同人概无权参与,亦不得对基金主张任何权利利益。
第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议决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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