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元制罐厂的职工储蓄(1936)[82]
职工服务多年,一旦衰老精力不继,事实上必须退休,如何使其残年暮景,生活无忧,自不能不及早预防。养老储蓄之用意,盖在于此。职工恃薪水为生,收支相抵,所剩无几,惟由目前所入不敷所出,此种痛苦,极难挨过,故康元厂有养老储蓄之规定,它的办法是:本厂为奖励服务恒心,提倡长期储蓄预筹衰老休养金起见,特办职工养老储金。本厂职工自任职之日起,在每月薪水项下代提百分之五,存储可靠银行为养老储金。非本厂提出请求,经总经理审核认为有改存他行必要时,不得任意变更。职工养老储金非因年老退职时,不得请求提用或抵押,每逢年底由本厂分别通知各该职工,养老储金本息总数。本厂职工年满五十岁者得告老退职,除储金本厂照数发还,其应得奖金如下:
在本厂服务满五年者,给奖金额之半数;
在本厂服务满六年者,给奖金额之十分之六;
在本厂服务满七年者,给奖金额之十分之七;
在本厂服务满八年者,给奖金额之十分之八;
在本厂服务满九年者,给奖金额之十分之九;
在本厂服务满十年者,给奖金额之全数;
在本厂服务不满五年者,奖不给。(www.xing528.com)
在本厂职工,中途退职除储金本息照数发还外,视服务年期之久暂酌给奖金如下:
在本厂服务满五年者,给奖金额之百分之二十五;
在本厂服务满六年者,给奖金额之百分之三十;
在本厂服务满七年者,给奖金额之百分之三十五;
在本厂服务满八年者,给奖金额之百分之四十;
在本厂服务满九年者,给奖金额之百分之四十五;
在本厂服务十年以上者,给奖金之百分之五十。
本厂职工因过失被本厂辞退者,或经本厂再三慰留,决然舍去者,在厂服务时期不论长短,除储金本息照数发还外,概不给与奖金。本厂职工因病死亡者,其奖金照告老退职计算,所有应得之储金,概归该职工最亲密之遗属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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