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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企业强制储蓄状况:社会保险制度演化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限于史料,不能完整地呈现出每个省和市强制储蓄的举办情况,但可以通过企业史料、民国杂志史料和部分残留下来的民国档案对该时期强制储蓄的举办情况勾勒出一个大致轮廓。也有些企业是在20世纪30年代才开始设立强制储蓄计划。它们当中主要是企业和职工共同供款组成储蓄基金的。[4]闸北水电公司工役储蓄规则规定强制储金为工资的千分之二十五,奖励储金为等额。强制储金和奖励储金的本息非遇《工人储蓄暂行办法》中情况不可支取。

近代中国企业强制储蓄状况:社会保险制度演化

受限于史料,不能完整地呈现出每个省和市强制储蓄的举办情况,但可以通过企业史料、民国杂志史料和部分残留下来的民国档案对该时期强制储蓄的举办情况勾勒出一个大致轮廓。

(一)青岛

青岛市在工人储蓄的推进中颇具成绩,其先后成立了负责督导办理劳工储蓄的劳工生活改进委员会,并颁布了《青岛市工人储蓄指导委员会暂行简则》和《青岛市工人储蓄工人储金担保暂行办法》。根据实业部编纂的劳动年鉴可知,到1933年,共有7家工人储蓄会,并且全部为强制储蓄,其中共有会员1 062人,储金都储存在银行。具体见表5.1。

表5.1 1933年的青岛市强制工人储蓄

资料来源:实业部劳动年鉴编纂委员会,《二十二年中国劳动年鉴》第三编,中正书局,1934年,第164页。

其实,在1931年提议强制储蓄议案的正是青岛商品检验局局长牟钧德。1929年4月23日,他担任工商部商业司司长时被派往青岛调查商品及地方情况,并于6月21日,赴青岛任新成立的工商部青岛商品检验局局长。因此,强制储蓄在这个地方的推行速度快也不难理解。

(二)上海

在上海1932年《工人储蓄暂行办法》公布后,社会局就审查了工人储蓄的施行细则,并“修正通过,其最重者:强制储蓄之规定,劳资双方各出工资之百分之五;设立储蓄会之事务,责成工厂承担”[1]。其后,在1936年《工人储蓄暂行规程》公布后,上海市又出台了《上海市工人储蓄暂行规程细则》[2](细则见本章附录一),详细规定了劳资双方的责任。

设立强制储蓄计划的企业,有些是从20世纪20年代末就开始举办强制储蓄的公司,如:南洋兄弟烟草公司、上海商务印书馆、康元制罐厂、英美烟公司等,它们的强制储蓄计划一如从前,仅有细小的改进,如康元制罐厂的储蓄计划中厂方补助的储蓄金从工人缴纳储金的1/3增加到1/2,奖励力度增大[3](部分储蓄章程见本章附录二)。

也有些企业是在20世纪30年代才开始设立强制储蓄计划。它们当中主要是企业和职工共同供款组成储蓄基金的。如上海华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服务规则规定:职员于月薪按月提出三天半之薪金为强制储金,公司给予同数为人寿储金,人寿储金参照上海新华储蓄银行五年人寿储金办法存于公司,强制储金周息一分存于公司。强制储金非遇《工人储蓄暂行办法》中情况不可支取。人寿储金在满五年时,以存折提取并办新折。[4]闸北水电公司工役储蓄规则规定强制储金为工资的千分之二十五,奖励储金为等额。强制储金和奖励储金的本息非遇《工人储蓄暂行办法》中情况不可支取。[5]大中华橡胶厂制定了一个相应的《职工储蓄奖励办法》,规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一定数额,企业再给予百分之五十的“奖励”作为职工储蓄,并规定十年后才能支取。[6]金星笔厂每月扣工资百分之十,厂方另贴百分之十,作为职工储蓄,十年本利归还。[7]江南制造所于1935年开始存储职工储蓄补助金,其规定每月由职工扣存一工工资,所方补助两工工资。[8]后认为提出补助金成数太多,“改为薪资一百元以下者,提补助金百分之三,薪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者,提补助金百分之二,薪资两百元以上者,提补助金百分之一”[9]。新亚药厂,职工每月提工资的百分之二,厂方赠与同数[10](章程见本章附录三)。同时也有少数企业是由企业或职工单独供款的,如仅有企业供款的天原电化工厂,其每月代工人储存一元,年利约为百分之十,当工人退职、本人婚娶或父母亡故时支取[11](章程见本章附录四)。又如申新九厂在厂内设的储蓄部,“一方面另加职员薪金之百分之五,作为储蓄金,依银行利息计算,一方面职工自由储蓄”[12]。另外五洲药厂[13](章程见本章附录五)、华商上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4](章程见本章附录六)、美亚绸厂的职员储金[15]等都是由职工单独供款形成储蓄的。

(三)山东省

1936年,实业部要求各主管官署,“督促工厂,于文到三个月内,成立工人储蓄会,拟具章程,呈转备案,其未能依限成立者,应即声明理由,另定成立日期”[16]。山东省在1937年曾先后上报了22家企业的工人储蓄章程,期中有16家企业建立了强制储蓄,并且它们储存的数量多为工资的5%,具体见表5.2。

表5.2 山东省强制储蓄

续表

资料来源:《各省各业工人储蓄会章程(1936-193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422(6)—338。(www.xing528.com)

在这16家企业的储蓄计划中,多是存储工人工资的5%,只有3家企业共存储工人工资的10%。在这些储蓄计划中,仅有1家是在工人存储的基础上,再由公司同样陪存5%。

(四)天津和北平

关于工人储蓄,在1931年天津市社会局印行的《天津市纺纱业调查报告》中,发现“工人储蓄,工人保险多未办理”[17]。1932年的《面粉业调查报告》中记载该行业的老大——三津寿丰面粉公司,“为提倡工人储蓄起见,特设储蓄,其办法,凡工人之储蓄金,由该厂出纳课收存,按月息一分给息;俟工人解雇时,即将本利齐还工人,持之可另谋职业,法颇完善”。储蓄办法如下:

表5.3 天津寿丰面粉厂的工人储蓄

资料来源:吴瓯,《面粉业调查报告》,天津市社会局,1932年,第16页。

天津最重要的行业——化工业中,也有强制储蓄。在永利的强制储蓄中(章程见本章附录七),规定工资不满每月100元者,存5%;100元以上者,概存7%。每年工人所得红利亦应提存10%。最低月息八厘;未满5年者八厘;5年至10年,九厘;自第11年起一分。[18]永利化学工业公司1934年的资产负债表表明,作为负债项目的职员储蓄金为34 070元。[19]

北方的另一个重要城市是北平,北平市立第一工厂举办了职工强制储蓄,储蓄办法是每月职员最少存三元、工友最少存一元、艺徒最少存五角,利息一年周息八厘、两年周息九厘、三年周息九厘五毫[20](章程见本章附录八)。另外还有电车工会[21],其职工亦是按照收入多寡进行不同额度的存储,并且有公司给予的补助(章程见本章附录九)。具体见表5.4。

表5.4 北京电车职工储蓄

资料来源:北京市档案馆等,《北京电车公司档案史料(1921年-1949年)》,北京燕山出版社,1988年,第354页。

(五)实业公报中各省数据

虽然对各个地区企业设立强制储蓄的企业档案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但限于档案资料未能记载更多的地方企业,因此,现有的各个地区的资料并不完善。即使是通过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试图查询当时实业部所掌握的各个地区上报的储蓄会的资料,由于资料的残缺和不开放,都使得进一步的资料搜集困难重重。在1936年实业部对各地区催促办理工人储蓄的努力下,有不少地区在1936至1937年向实业部呈报了储蓄计划,有一部分就反映在了《实业公报》中,虽然无法得知详细的储蓄计划和储蓄类型,但可以从其中窥知一二,见表5.5。

表5.5 实业公报中上报的工人储蓄会章程

续表

资料来源:《咨青岛市政府》,《实业部公报》,1936年第303期;《咨山东省政府》,《实业部公报》,1936年第296期;《咨山东省政府》,《实业部公报》,1937年第325期;《实业部指令》,《实业部公报》,1936年第290期;《咨湖北省政府》,《实业部公报》,1937年第329期;《咨湖北省政府》,《实业部公报》,1936年第299期;《咨河北省政府》,《实业部公报》,1937年第313期;《咨河北省政府》,《实业部公报》,1937年第342期;《咨四川省政府》,《实业部公报》,1937年第324期;《咨四川省政府》,《实业部公报》,1937年第338期;《咨四川省政府》,《实业部公报》,1938年第3期;《函云南省政府》,《实业部公报》,1936年第313期;《咨河南省政府》,《实业部公报》,1937年第3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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