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部要求各地上报的资料初步统计了各个地方举办的储蓄会。根据1933年和1934年两个年度的统计资料,如表4.1所示,可知在《工人储蓄暂行办法》公布后的两个年度中,共有5个省和2个直辖市先后设立了25个工人强制储蓄会。[68]
表4.1 1933年度和1934年度设立的强制储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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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二十二,二十三年度全国工人储蓄事业统计表》,《实业统计资料》,1936年第2期,整理所得。
实业部统计数据表明,总体来看,参加强制储蓄的工人人数并不乐观,但不能忽略以下两个事实:其一,在这两年的统计上报资料中,每年除去尚未举办工人储蓄事业的地区外还有诸多地区未能及时填报数据。在1933年有甘肃、新疆、广西、河南、四川、湖北、贵州、西康八省和上海、天津特别市[69],在1934年有山西、安徽、新疆、广东、甘肃、河北、浙江、西康八省和上海、南京、天津特别市。[70]上海和天津这两个直辖市是工人十分集中的地区。虽然它们并没有填报数据,但从企业的相关史料可知,这两个地区的强制储蓄并非空白。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档案馆社会局所整理的1933、1934年度上海市各个工厂、公司、商店的职工待遇规则显示,上海华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71]、闸北水电公司等[72]办理了强制储蓄,上海市档案馆的企业档案,如华商上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五洲药厂[74]等也设立有强制储蓄。其二,有些单位如交通部门、军用工厂、国营产业等主管官署不在地方的,它们的强制储蓄设立情况未能及时反映在实业部的统计资料中。例如,胶济铁路管理局就制定了养老储蓄办法,它的强制储蓄覆盖了所有员工。[75]该铁路管理局仅工人数在1934年就达到了6 257人。[76]综上可知,实际的强制工人储蓄会员数和储蓄金额要远远多于表4.1的填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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