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与工人储蓄管理委员会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储蓄管理委员会则继续作为委托方将储蓄基金委托给资金的实际运用方,在暂行办法中规定,可以“储金存储工厂者,应由该工厂取具确实之担保品。工厂破产时应将工人储金本利全数先行发还,不受破产之拘束”,或者“储金不存工厂者,由管理委员选择殷实银行存储”。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就产生了两层治理,即两层监管:第一层,通过“工人储蓄会之设立,应由发起之工厂或工会连同发起之工人十人以上拟具章程,呈请主管官署核准,并转呈实业部备案,主管官署在市为市政府,在县为县政府”,监督工人储蓄会的行为;第二层,“监察委员三人至五人,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执行“审核管理委员之会计事项;关于纠正工人储蓄不合法之行动事项;关于监察管理委员之管理事项”[58]的职权对管理委员会形成监督。
《工人储蓄暂行办法》中的管理体制和相应的治理模式如图4.3所示:
图4.3 《工人储蓄暂行办法》中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模式
实业部在实际管理中,也按照《工人储蓄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监管职责,对各个地方上报的工厂储蓄会章程予以审核。《实业部公报》所登载的政府公文往来表明,实业部主要要求工人等级及储金数额要明白拟定、储金存工厂要有确实担保品、管理委员会的产生要规范、管理委员会的职权不可旁落等。在一份实业部写给河北省政府的公文中,集中体现了实业部在审核中的监管方向,公文如下:
咨河北省政府[59](www.xing528.com)
贵省政府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建叁字第一五〇六号咨送清苑县乾面粉公司及保定电灯公司工人储蓄会章程各一份,嘱查照备案见复等由;查保定电灯电力公司工人储蓄会章程第四、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五人”之“五”字,应改为“九”字,第六条应改为“本会管理委员三分之一由公司选派,三分之二由大会选举,监察委员由大会选举”,第九条第四项及第十一条第二项文内之“招”字,应该为“召”字,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乙款“每年举行两次”,应该为“每月至少开会一次”,第十三条第一项应将工资等级及储金数额明白拟定,第十八条应载明公司担保品,第二十二条“公布”二字,应该为“呈准备案”四字,即希转饬改正呈核。保定乾义面粉公司工人储蓄会简章第十九条“临时会任意”,应该为“遇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第十章下应添“附则”两字,第廿条应该为“本章程自呈准备案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公司会同会员十人以上修改之,仍应呈请备案”,准予改正备案。相应咨复
查照饬遵为荷。此咨
河北省政府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部长 吴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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