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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社会保险制度:储蓄的演化与动机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业部对工人储蓄进行立法的动机在于:一方面,储蓄能“造成资本”促进实业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储蓄“谋工人福利”来“减少劳资纠纷”。主要内容为实业部通过了一项提议——奖励储蓄造成资本。实业部认为“查资本为生产要素,国民果能力行储蓄,养成储蓄美德,化无用为有用,关系生产前途,至为重要。至原案第四项伙友附股一节,尤能弥劳资之纠纷……”该训令在阐述“造成资本”的前提下,也提出了“弥劳资之纠纷”的重要性。

中国近代社会保险制度:储蓄的演化与动机

1932年颁布的《工人储蓄暂行办法》由实业部拟定。实业部对工人储蓄进行立法的动机在于:一方面,储蓄能“造成资本”促进实业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储蓄“谋工人福利”来“减少劳资纠纷”。该立法动机在实业部以商字1157号训令公布的已通过提议和立法院劳工法起草委员会对实业部拟定工人储蓄暂行办法的审查报告中都有体现。

1931年2月,实业部商字1157号训令下发全国,各份报纸和政府公报进行了传达。主要内容为实业部通过了一项提议——奖励储蓄造成资本。实业部认为“查资本为生产要素,国民果能力行储蓄,养成储蓄美德,化无用为有用,关系生产前途,至为重要。至原案第四项伙友附股一节,尤能弥劳资之纠纷……”该训令在阐述“造成资本”的前提下,也提出了“弥劳资之纠纷”的重要性。实业部同时附发了议案原件。这份议案认为,只有储蓄并形成资本,经济才能得以发展,在其所提出的四条建议中,前两条主要是要监督和规范储蓄机构的行为和储蓄存款的安全,第三条是强制工人储蓄,第四条是希望通过职工附股来共享收益、协调劳资关系。第三条和第四条正属实业部的管辖范围,原文如下:

三、商店工厂应行强制储蓄。近来生活程度日高,城市居民,尤属奢靡相尚。凡依赖劳力俸给以资生者,每每不知节俭,至生亏累舞弊拐逃之事,层见叠出,尤以商店工厂为最甚。为社会安全计,亟应实行强制储蓄。凡属店伙工友,年终分红,至少提储四成,逐年加薪,至少提储二成。准存本店本厂,按照存款给息。如本店本厂不便存储,可由东伙全体协议指定储蓄机关,但须有婚丧教育医药正用。或至去职,始准提取。

四、提倡伙友附股。资劳之于产业,原如人身之左右手,只有地位方向稍有不同,每每忘其共同之大利害。故劳资协调之第一要义,莫如使劳资合为一体。不但东伙之利益均沾,且人类地位日趋平等,逐渐达到均产之目的。人人皆有恒产,则摇动危机倾轧嫉妒之事日少。然此事仍由勤俭做起。如其商伙工友咸知勤奋。则营业发展,自有盈余。所得仍分配于伙友。以增高其地位。此为人类向上之惟一要件。[51](www.xing528.com)

上述的立法思想,一方面,在1932年立法院与实业部所隶属的行政院之间的公文往来中也得以体现。在公文中实业部宣称自己的立法动机是“为谋工人福利起见”[52]。另一方面,在媒体的报道中也得以体现。如,1932年《申报》的国内要闻中这样描述:

实业部因我国工厂工人储蓄法尚未公布,在此失业恐慌极度严重之际,关于举办工人储蓄,刻不容缓。而《工厂法》第卅八条及《工会法》第十五条所规定,又嫌简略,故经该部依据各该法之规定,拟订工人储蓄暂行办法,呈奉行政院公布施行。本市社会局,于奉到训令后,已将前项办法,通令各工厂工会……[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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