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融资”的目的下,企业吸收储蓄往往是面向社会的,储蓄资金一旦面临风险,就会产生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如1931年1月19日,黄楚九的突然死亡,使得他创办的“大世界游览储蓄部”“中法中西药房”和上海“日夜银行”被储户恐慌挤提。由于“债权人大都妇女劳工及零星储户”,有“一万余户之债权人参加诉讼”,带来了社会震动。[36]其后,“沪社会局二月二十五日令兼营储蓄各商店,限文到日,克日停止收款,十日内呈报批核,一月内清还各户储金”[37]。这使得工人们认识到,在工厂商号储蓄的行为在政府层面上是禁止的。虽然上海市政府在处理中只是严格执行了禁止做广告,原来的工厂商号储蓄还依然存在[38],但这必然会造成工厂商号吸收资金的速度和能力受到限制,即K′的下降。
(二)职工储蓄为“保障”的正外部性
在职工储蓄为保障的企业中,离职、伤病和死亡的提取条件,保障了职工在出现意外时有一笔资金予以使用,从而维护了社会稳定,这对经济环境的安定有正外部性。在劳工面临的诸多风险中,最容易碰到的就是失业风险。根据1928-1936年上海的劳资纠纷数据统计可知,这九年间共发生了2 433起劳资纠纷,其中关于歇业、暂停营业和解雇带来的失业案件共有1 545起,占到了总纠纷的64%。(www.xing528.com)
职工人数众多的上海市政府对失业问题自然不会袖手旁观,其在1928年3月就颁布了《上海特别市职工退职待遇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工商业雇主与职工解除雇佣关系时需要发给职工退职金。在职工无大过失,雇主因缩小营业范围、暂停营业和歇业而解雇职工时,职工可以每服务一年得到一个月即约相当于8%的工资总额的退职金。在劳资纠纷的调解中也反映了这一点,劳资纠纷的解决结果主要分为三类:劳方胜即工人继续得以雇佣,资方胜即解雇工人,劳方一部分胜利即主要以取得退职金为解决方案。在1928-1936年上海的劳资纠纷数据中,关于解雇的案件中约有68%,关于歇业的案件中约有87.4%,关于暂停营业的案件中约有84.5%是以劳方一部分胜利,即主要以职工取得退职金来解决的。[39]
因此,资方在解雇工人时既然大概率是要支付退职金的,不如平时就建立起这种机制,且可以提高对职工的管理。在已经建立起职工储蓄为“保障”的企业中,资方在职工进行储蓄的基础上多有资方赠送,且数额多在5%-10%。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资方赠送月工资的10%[40];英美烟公司对职员是赠送月工资的5%,对工人则赠送10%[41];南洋兄弟烟草公司资方赠送月工资的10%[42];直隶开滦煤矿和奉天抚顺煤矿资方赠送也为工资的5%[43];康元制罐厂则仅赠送工人储蓄——工资5%的1/3,即月工资的1.3%[44]。这些资方赠送亦以一定的利率随工人储蓄存储生息。同时,随着科学管理思想在二三十年代的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资方拥有管理权的重要性,申新三厂和民生公司在20年代末资方进行的管理权改革就是典型代表。[45]在资方和工人直接接触的条件下,对职工的管理和保障就更能带来经营效率的改善,即体现在管理回报r的上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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