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政府成立之前,史料表明至少有12家企业先后成立以“企业保障”为目的的职工储蓄计划[9],分别是金城银行、中国银行、盐业银行、大陆银行、中华邮政、久大精盐、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英美烟公司、直隶开滦矿务局、南洋兄弟烟草公司、海关和奉天抚顺煤矿公司等。这些企业要么通过直接补贴职工储蓄,要么通过给工人储蓄高于企业贷款利率的利息对工人储蓄予以厂方贴补。这些企业的职工储蓄办法有如下特点:
(一)职工储蓄通常采用强制的方法
抚顺煤矿在抚恤办法中提到了强制的原因:“熟睹煤坑劳动者之状态,殊乏储蓄之心,朝得钱而夕费尽,以致归乡之际,旅费无出,盖比比然也。煤坑虽设储金制度,奖励储蓄,然彼等对之,若马耳东风,成效极少。盖在劳动社会,奖励储蓄,固极有益,而辨之实非常困难也。(本矿)救济规则,使佣人于每月纳一定之醵金,至其退职之际,与相当之资本,是可谓一种强制储金制度,而以之保护佣人也。”[10]强制储蓄的金额通常为工资的一个百分比,如:中国银行则依据多寡规定为薪金的百分之三到十[11],盐业银行规定为薪金的十分之一[12],大陆银行为年终奖励金的百分之五到二十[13],中华邮政为月薪金12元以下每月存储5角、12元以上每月存储1元[14],英美烟公司为工资的百分之五[15],等等。即使有些企业不强制,也限制储金的规模,如:金城银行规定“活期应以本人每月薪水即每年应得奖金为限”,“行员不得以自己名义,代他人存储”[16]等。
(二)雇主决定资金的用途
在雇主制订的储金计划中,都规定了职工储蓄的义务,但却都未规定储蓄资金的用途,因此雇主在储蓄资金的使用上具有决定权。在储蓄资金的具体使用上,虽然缺乏更多的档案资料,但作为较早设立了职工储蓄的英美烟公司的档案可以给我们一个小小视角。储金可以存在银行并以此为条件获得银行贷款,可以用来购买股票和债券。[17]其后,英美烟公司在1927年设立了储金管理有限公司来具体负责储金的投资,但资金的投向一如既往。英美烟公司甚至在储金制度中有如下的表述:“设立储金制度对公司来讲是自愿的,因此,不能认为它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合同,不能当作是公司所宣布的一种职责或者授予雇员合法并公正、合理的一项权利。”[18]雇主在整个强制储蓄计划中有包括资金使用的绝对的主动权。(www.xing528.com)
(三)职工提取储蓄有条件
各个企业职工储蓄的提取条件多是要满足:离职、伤病不能工作、死亡等。如,在抚顺煤矿的抚恤办法中提到:“遇有疾病创伤,则救济之;至退职之际,则给与退隐金”[19],英美烟公司是“死亡、不能继续劳动、退职等”[20],中华邮政为“因病休致、被裁退、被辞退、身故”[21],中国银行为“去职或死亡”[22],盐业银行为“遭父母大事、妻子有事、本身有事、本身出行”[23],大陆银行为“离职”时[24],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为“辞歇”[25]等。提取条件覆盖了工业社会的失业、养老、伤病等问题。
总之,这时以“保障”为目的的职工储蓄大多是强制的,并附有提取条件,但由于其由资方发起,并给予高回报,职工难以得知资金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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