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近代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演化:强制储蓄政策

近代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演化:强制储蓄政策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南京政府时期,政府对待职工储蓄持有的态度是从鼓励到强制。在这两部法律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工人储蓄持鼓励的态度。[2]再在《工会法》第十五条定位工会在储蓄中的职责:“工会之职务如下:……三、储蓄机关,劳动保险。”[5]这种局部工人储蓄的强制推行更给南京政府以强制的信心。[8]南京政府又在1936年底制定了《工人储蓄暂行规程》,对1932年的储蓄办法予以修正,以期能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实施。

近代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演化:强制储蓄政策

南京政府时期,政府对待职工储蓄持有的态度是从鼓励到强制。最初指导工人的法律是1929年颁布的《工厂法》和《工会法》。在这两部法律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工人储蓄持鼓励的态度。例如,《工厂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厂在可能范围内应协助工人举办工人储蓄及合作社等事宜。”[1]并在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储金的用途:“工人遇有婚丧大故,急需用款时,得向工厂请求预支一个月以内之工资,或发还储金之全部或一部。”[2]再在《工会法》第十五条定位工会在储蓄中的职责:“工会之职务如下:……三、储蓄机关,劳动保险。”[3]

而此时,在一些地方工人储蓄已被强制推行。1928年上海农工商局要求“各工厂附设工友储蓄部”,职工“将每月所得工资扣出一小部分,使其储存生息。日储另星,持之以恒,日久不难汇成巨数,可备疾病、失业之预防,可作年老养息之绸缪”[4];1928年,江苏农工局厅制定了《工厂附设工人储蓄部暂行办法》(全文见本章附录一),“通令各县转饬境内各工厂奉行”。其中规定:“凡各工厂佣工至一百人以上者,皆须设立。工人每月至少应储蓄其月得工资三十分之一,于发给工资时,按月照扣,其利息为年利六厘,每半年计算复利一次。储金满三年后,工人得向储蓄部提取。”[5](www.xing528.com)

这种局部工人储蓄的强制推行更给南京政府以强制的信心。在1932年4月1日,出台了《工人储蓄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全文见本章附录二),自此开始了工人储蓄全国范围内的强制施行。《办法》颁布以后,逐步被贯彻执行,如:上海市于1932年10月27日在《申报》上刊登了工人储蓄施行细则,“对于施行细则,详细审查,修正通过,其最重要者:一、强制储金之规定、劳资双方各出工资百分之五。二、设立储蓄会之事务,责成工厂担任”[6]。1933年青岛市经由劳工生活改进委员会向各厂指导督促,计成立东益利生等储蓄会三处,合二十一年成立者共有七处,均系强制储蓄,共有会员1 012人,储金总额10 737.93元[7];浙江省也遵照办理了工人储蓄,就连云和县也接收到了省府关于转发行政院工人储蓄章程的训令。[8]南京政府又在1936年底制定了《工人储蓄暂行规程》(简称《规程》,全文见本章附录三),对1932年的储蓄办法予以修正,以期能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实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