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银行行员储蓄金条文之改订[98]第一条凡充本行行员者应按月提存储蓄金,此项储蓄金即由本行代购本行股票,但本行股本足额时即以现金存储。第七条行员有携款潜逃或亏空时,应将所纳之储蓄金扣除,不足时仍由保证人负责。第八条行员去职或死亡时,如无款项轇轕,得将所收之储蓄金代购本行股票之数及其尾数现金分别发还。第十一条管理储蓄金处每年应将储蓄金收支大数编造报告。
中国银行行员储蓄金条文之改订(1917年)[98]
第一条 凡充本行行员者应按月提存储蓄金,此项储蓄金即由本行代购本行股票,但本行股本足额时即以现金存储。
第二条 行员缴纳储金之数应以本俸之多寡为标准:
每月三十元以上者,纳储蓄金百分之三;
每月五十元以上者,纳储蓄金百分之五;
每月百元以上者,纳储蓄金百分之七;
每月二百元以上者,纳储蓄金百分之八;
每月三百元以上者,纳储蓄金百分之十。
第三条 行员年终所得之奖励金应各按多寡之数分别提存:
三百元以上者,提存百分之五;
五百元以上者,提存百分之七;
千元以上者,提存百分之十;(www.xing528.com)
二千元以上者,提存百分之十五;
三千元以上者,提存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此项储蓄金应于每月发给薪资及年终分给奖励金时,扣存移送管理储蓄金处办理。但每月应扣储金,如零数满五角者均照一元扣存,在五角以下者概不扣存。
第五条 行员所纳储蓄金按月计息七厘,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底,由管理储蓄金处计算一次,以结单通知本人。
第六条 此项储蓄金每半年结出利息不得提取,应滚入本金一并起息。
第七条 行员有携款潜逃或亏空时,应将所纳之储蓄金扣除,不足时仍由保证人负责。
第八条 行员去职或死亡时,如无款项轇轕,得将所收之储蓄金代购本行股票之数及其尾数现金分别发还。
第九条 此项储蓄金及其购入之本行股票,除照章应发还本人时外,无论何人何时不得提取移用或移充抵押。
第十条 本行于总管理处中设立管理储蓄金处,专司收纳、保管、发还储蓄金事物。
第十一条 管理储蓄金处每年应将储蓄金收支大数编造报告。
第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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