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强制退职暨养老金及强制储蓄:近代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演化

强制退职暨养老金及强制储蓄:近代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演化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人员强制退职暨养老金及强制储蓄办法[97]序言第一条此项办法系为下列三项目的所核订为所有海关人员至预定年限时,强制退职,腾出升迁之阶级、藉以增进海关之功效。第三条如有不可少之人员、总税务司以为如令其退职、碍及海关之公益,总税务司可有暂停实行第二条办法之权。第七条凡华员按照第二条规定强制退职时,享受养老金如下,由关款享受一次银款养老金,此项银款以约足敷购买末升年俸四分之一之终身银款年金为准。

强制退职暨养老金及强制储蓄:近代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演化

海关人员强制退职暨养老金及强制储蓄办法[97]

序言

第一条 此项办法系为下列三项目的所核订

(1)为所有海关人员至预定年限时,强制退职,腾出升迁之阶级、藉以增进海关之功效。

(2)为对于此项退职人员予以资助、俾暮年得有养赡。

(3)为关员设因身体衰弱不胜职务令其退职者,亦予以资助,若或在职身故之关员,其遗族亦予以资助。

强制退职

第二条 凡洋员年满六十岁、华员在职已满四十年者,均应强制退职。

第三条 如有不可少之人员、总税务司以为如令其退职、碍及海关之公益,总税务司可有暂停实行第二条办法之权。

第四条 凡关员由总税务司召集医生诊察会断身体衰弱、不胜职务者,亦令退职。

养老金办法

第五条 凡华员按第二条规定,强制退职者,及内班洋员在职已满四十年,外班巡缉科、暨海政局、工部局洋员在职已满三十五年者,按第二条规定强制退职时,均可享有本办法所定全部养老之利益。其洋员在职未满以上年数者,每少一年,应在享有之款内扣四十或三十五分之一,照此类推。

第六条 凡洋员强制退职时,其在职已满第五条所定年数者,享受养老年金如下,由关款享受一项金款之终身年金之利益,其核算此项年金之法,将末升年俸,按关平银一两合英金三西林四木士之定率,核兑金款……(计算此项基金之法,系按战前英国政府所订年金计算率,由海关另编一表,作为计算此项基金之标准)……

第七条 凡华员按照第二条规定强制退职时,享受养老金如下,由关款享受一次银款养老金,此项银款以约足敷购买末升年俸四分之一之终身银款年金为准。

第八条 凡华洋关员按第四条之规定,因身体衰弱、不胜职务,强制退职者,亦可享受第六条第七条所载养老金之利益,惟因在职未满第二条第五条所定之年数,应按年月比例扣算,其自请因病告退者,即不准享受本条之利益。

第九条 本办法所定养老金之利益均按实缺之薪金计算,惟该员实缺之月薪,逾于关平银一千两者,则应得之养老金不能将千两之外之薪数加入计算。(www.xing528.com)

强制储金办法

第十条 华洋各员,嗣后新入关者,均由月俸内提出一定之数,托由海关代为存储生息,至该员因左列情事之一退职时,将本利全数一并付还,加以由关款发给养老金,以备退职后养赡之用。

(一)按第二条规定,限满强制退。

(二)按第四条规定,因身体衰弱、不胜职务,强制退职。

(三)自请告退(此项自请告退之人员,不准享受由关款发给之养老金)。

(四)免职革职等由出关(凡关员除因身体衰弱,或已满年限,强制退职外),如因他故强制出关,其每月所提之资,暨所生利息,一并发付,惟因该员自欠廉洁或舞弊之故,对于海关税课或关款,致有损失,所有损失之数,应行扣抵,此项关员被免被革之案,可否由关款酌量给予利益之处,即由总税务司随案核定。

第十一条 关员身故时,此项储金本息实数,向该员遗族发付。

第十二条 至于按月提出之数,暂预定之利息、本以年满时本利合算,约可购得与第六条第七条所载同额之年金为标准,惟海关并不能担保其确可得此实效,关于此后入关人员,海关只能保其强制退职时,将其所提之资,每半年结账一次滚算实得之利息,一并付还。

第十三条 所有按月提出之款,均按该员实薪计算,惟该员实薪月额逾于关平银一千两者,不将千两以外之数加入计算,优待旧有人员特别办法。

第十四条 以上按月强制提金办法对于嗣后入关华洋人员一律适用,惟其旧有人员,仍听自便,为此项旧有人员如不愿遵照提金办法,则于强制退职时,只得享受由关款所发养老金一项之利益。

第十五条 现为体恤因实行强制退职之办法,旧有人员所受失意起见,拟定凡旧有华洋人员,愿进强制储金办法者,至按第二条规定,限满强制退职时,未能及足额之数,即由关款补足满数,惟此项贴补金,加以该员实行提出只款,只能足敷购买第六条第七条所载年金之数为限。而其洋员在职位满第五条所定年数者,计其所欠年数,于关款贴补金内比例扣算,其旧有人员现遵照以上办法者,立即于其月薪内每月扣出一核定之数存储。

第十六条 凡旧有人员已入强制储金办法,嗣因身体衰弱,按第四条规定强制退职时,所提之资之本利,连同关款所发之贴补,俾得购买与第六条第七条所载者同额之年金。惟如有关员在职未满第一条第五条所定年数时,应行按年月扣算。

第十七条 凡旧有人员已入强制储金办法身故时,准该员遗族享受其实行所提之资之本利,连同由关款所发之贴补金,俾得购买与第六条第七条所载者同额之年金,惟如有关员在职未满第二条第五条所定年数时,应行按年月扣算。

题名录未列名人员办法

第十八条 以上各条办法,针对于华洋官员,凡在题名录皆有姓名者,一律使用。其题名录未列者,均不令由月薪内提款,是以此等人员限满强制出关时,只由关款发给一次银款,此项一次银款之数,以约足敷购买该员末升年薪十分之一终身银款年金之权利为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