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及防后金[96]
保证及防后金蓄款之目的,系为业经加入蓄款办法之各人员累积某项款数,以作邮政利益之保障,并为各该员及其家属将来之准备。
此项保证金及防后金,首先系欲作为管理人员保证书之补助,以便邮政比照该项邮员于钱财及他项上所负日见增剧之责任,尤以扩张保险信函、保险包裹、国内及国外汇兑事务以及办理邮政储金所生之责任为最,即可另获一重之保障。惟其最后目的则系俟每一加入蓄款之资深邮员,一经达到某项等级之资格,且其名下于该款所存之数,按本总办之意,已足以应其办事责任之需,即系足敷将保证书取消之时,即以此代作保证书之用。惟届时月存之项,于其仍在邮政服务之际,仍须照存,其邮政补助及利息亦即仍加入存款之内。
保证及防后金不独可作邮政预防人员有何举动不合之计,且俾忠实之各员染有疾病不克服务者、及其他已届限定年岁而告退者,以及服务期间亡故人员之家属均有所备。此项蓄款之开办无论如何不得认为系将各该人员之义务,即系应就其薪金、养老金并他项进款堪以办到者以作对于无能力时及对于年老时以及对于倚恃各该人员是蓄者之预备,为减免。……
惟非强制执行,其不加入者自系毫无邮政补助可领。所有于此项办法开始实行之时,未经加入者,只能于每年一月一日或七月一日准其加入。
邮政总局总办应按阳历月分扣存实得薪水百分之十(各项津贴均不在内)。……
邮政总局总办于每年终后,尽速于是年营业盈余项下拨补不逾此项赢余百分之十之数,即就如此拨补数内以百分之八十按下列办法分派各蓄款员,其余百分之二十用作特别金,大抵非俟次年第一季后,不克将现有邮政补助之数通知。
根据现时数目估计,此项百分之八十之邮政补助约合所扣各员薪水之半数。以后各年或可增多亦可减少(处于平常情形当不致有减少一层),惟无论如何,所给每员之邮政补助均不得逾于扣该员百分之十之薪水之数。倘所提百分之八十之邮政补助款项……
各员本人名下之每月存款及每年邮政补助均按复利累积,每年加入一次,按每元一复利每年五厘计算。逾十五年即合二元零八分、逾二十三年即合三元零七分、逾二十九年即合四元一角二分、逾三十三年即合五元,是则复利制之利益已可显见。……
此项特别金应由邮政总局总办处理掌管,其所备之用途计有左列之各项:
一、作为交通部办理邮务各员及邮政总局局长及总办会办之一种款数。
二、作为对于无加入蓄款资格之各员役发给一种邮政补助及附加之利息以便利益均沾。
三、如遇某年情形不利,以致邮政补助或利息异常低微者,对于蓄款各员作为利息或邮政补助抑或利息及邮政补助之两项挹注。(www.xing528.com)
四、遇有极为特别情形,作为对于无论何员依照邮政总局总办之意,发给应予或称予之特别补助。……
邮政总局总办为各该员分立账目,其内列明各该员姓名、号数、及其储款、及邮政补助、以及应得利息,并尽力所能办到于每年年终后(约三个月至六个月)将以上所列情形经由邮务长发给各该员账单一纸。该项账单务应妥存,以便个人查照。……
蓄款员于收到此项账单六个月内,邮政总局总办未经收有该员异议之函,则认此项账单业经该员承诺无误。……
某员出局后,除邮政总局总办视为有他项特别及正当事故,得将款项扣留较长时期外,所有人员账内结存之款均于出局后六个月内发还,并须掣取正副收据。
人员离职非在年终者,所有该员离局时结存之款,邮政即按该年之一部分给予利息。……
凡人员列为撤任者,自系丧失其提取所有归其账内邮政补助之任何部分及其利息之权。惟其撤退缘由除使邮政受有银钱上之损失外,仍能收取该员存款及其利息,此项损失系由邮政以该员本人存款及利息弥补之尚有不用之余款或发还该员或用他法处置,均由邮政总局总办酌情核定,倘该员所存之款及利息不敷弥补遗失之数,则令该员保家将不敷之数补足。倘该员存款及其利息并保家所补之款仍不足,该员所亏之数即将该员账内之邮政补助金及利息按照所需以一部分或全部提出以补所亏。若邮政补助及其利息无须提用以作弥补之时,即将此款归入特别金,由邮政总局总办按照规定酌核处置。
人员列为擅行离局未经奉准或潜逸者,其账内所有之邮政补助及其利息或可收没归公,然亦不能一定。因欲免除有何不公起见,对于决定将某员名下所存款项之任何部分收没归公一层,自宜极端慎重,邮政总局总办凡遇有何疑点当按所需与委员会商酌办理。
无论蓄款之何员,于加入蓄款三年内离局者除能使邮政总局总办满意系因卫生关系之故离局外,不得索还该员账内邮政补助及其利息,但只有索还该员本人存款及存款之利息之权。……
所有加入蓄款人员年届六十岁时,必须自行辞职,惟现时久在局中人员继续仍见满意,以及开始储蓄时即行加入者,虽其加入年龄已逾五十岁,其在加入后十二年内均不迫令辞职。……
凡洋员、华邮务官、邮务员、邮务生四项人员加入者,无论何时何故其一项之全体得提取在各该员账内结存之款,惟每项人员内至少应有四分之三将其意见通知邮政总局总办各员,须能于提款之前按邮政总局总办意见,以为邮政裨益之必须具有他项保证(即如保证书或他项担保品),以代所提之款,是则倘该四项人员全体之四分之三情愿,并准备按照以上所列条件脱离此项办法者,则该蓄款全体即行打消,但若仅有一项或两项或三项人员之四分之三情愿脱离此项办法者,则其打消之蓄款不过系一部分,其每年邮局盈余之邮政补助即将比照核减,然后发
给仍行参与此项蓄款办法之各该项人员,其减余之款则归邮政账内留存。除以上所定者外,原有之储蓄人员即系于开始时,加入蓄款办法者,倘见照此办法于己不合,得于照以上所载备有一相等之保证时,各自退出此项办法,其退出此项办法之蓄款员除有特别情形以及邮政总局总办核定外不准再行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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