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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抚顺煤矿公司工人抚恤办法:社会保险制度演化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抚顺煤矿工人抚恤办法[94]第二十一章工人抚恤办法佣人救护办法,煤矿设立救护佣人制度。如上所述,劳动者常有浪费习惯,至本人及其家族疾病负伤之际。由煤矿矿长任其责。而受煤矿医院治疗者。其治疗中,给与日给全额以内之救济金并疗养实费。惟入院后,须征收食费。但佣人因犯禁锢以上之刑,或违反抚顺煤矿之规则命令而解职者。

奉天抚顺煤矿公司工人抚恤办法:社会保险制度演化

抚顺煤矿工人抚恤办法[94]

第二十一章 工人抚恤办法

佣人救护办法,煤矿设立救护佣人制度。不惟佣人,受益匪浅。亦煤矿之利也。煤矿事业,要求熟练佣人。较诸他种事业,尤属切要。盖工作不熟练者,于作工时,常起意外障碍,甚者,至损多数人命。而矿主亦因之蒙莫大之损失焉。欲佣人之熟练,需在同一事业,永久工作而后可,观夫各煤矿劳动者出入频繁。则工作何由熟练。亦即煤矿变灾叠出之所以也。救济规则之设,即欲减轻是弊,使矿主及矿夫,每月纳同等之醵金。在彼等就业之中。遇有疾病创伤。则救济之。至退职之际。则给与退隐金。俾其前途,放一条之光明,得以安居乐业。庶他迁之念。无由而生,工作熟练,而煤矿之变灾。亦随之减少也。

熟睹煤坑劳动者之状态,殊乏储蓄之心。朝得钱而夕费尽。以致归乡之际,旅费无出。盖比比然也。煤坑虽设储金制度,奖励储蓄,然彼等对之。若马耳东风,成效极少。盖在劳动社会。奖励储蓄,固极有益,而辨之实非常困难也。救济规则,使佣人于每月纳一定之醵金。至其退职之际。给与相当之资本。是可谓一种强制储金制度。而以之保护佣人也。

如上所述,劳动者常有浪费习惯,至本人及其家族疾病负伤之际。则医药之费,无从支办。势必将疾病等闲置之,即得传染性之病气。亦有隐匿而至传染者。固有救济规则。则彼等诊疗。可以免费,由此点观之。救济规则为保护劳动者之一种疾病保险。而煤坑卫生,亦因以贯彻焉。该矿有见于此。于宣统元年(1910)二月。制定佣人救济规则,至民国四年十二月九日。复改正之。今将规则中之要点摘译如左。

(一)目的

煤矿与佣人。每月互纳醵金。以作救济基金。佣人及其家族。遇有病伤时,则救济之。佣人退职之际。则给予退隐金。以图老后之安全为目的。

(二)醵金

佣人依其日给额之多寡,分为五等。其每月应纳醵金,列如左。

其依承包工作而受赁金者。则以前三十日间所得三十分之一。为其日给额。

至煤矿方面。每月亦须纳醵金。其数与佣人醵金之总额相等。

(三)基金

以煤矿及佣人醵金所成之基金。作为特别会计。此基金不足时。由煤矿补足之。又所积基金。达至相当之额。足敷救济佣人总员之用。则其补给即行停止。至从来存在之共济会基金。及将来煤矿参观者等。以慈善目的的寄赠之金额。俱存入此基金之内。又保管基金。由煤矿矿长任其责。

(四)救济

(甲)佣人在业务执行上。非因自己重大之过失,而受伤痍时。依其轻重。分为四等。给丑表所列之死伤救济金。又依伤痍状况,得另给义肢。

(子)伤痍等级表

一等,重伤至死亡者

二等,失二肢之用。或受与此相当之伤痍者。

三等,失一肢之用。或受与此相当之伤痍者。

四等,虽得继续就业,而身体毁伤,不能复原者。(www.xing528.com)

(丑)伤痍救济金等级表

(乙)得有前项所列之伤痍者。及所得之症。虽较前条四等尚轻。而受煤矿医院治疗者。其治疗中,给与日给全额以内之救济金并疗养实费。

(丙)佣人非因业务而得之病伤。其在煤矿医院治疗者,给与疗养实费。又与佣人同居之家族,受其俯蓄者。其病伤时,亦得补给另定之疗养费。惟入院后,须征收食费。

(丁)佣人非因业务而得之病伤,经过至十日者,其生计困难无资力时,得给与救济金,以其日给半额以内之分数算定之。至独身者。则给与日给三分之一以内相当之救济金。

(戊)佣人自最初纳醵金之月起算。经过三年之后,该当下各项之一者,的给予寅表所列之救济金。

一、死亡时。

二、因病伤认为不堪职务,准其退职之时。

三、因煤矿之情形。而解职之时。但佣人因犯禁锢以上之刑,或违反抚顺煤矿之规则命令而解职者。又在职中逃亡者。不在此限。

四、年龄达五十岁之佣人退职时。又在职十五年者,因自己情形而退职时,亦照前项办理。

以该佣人在职中之醵金再加煤矿补助金五成,复以年利六厘之复利法计算之。其元利合计之数。即应给之退隐费(养老费)也。今将各等佣工历年可得之退隐费,列为寅表。

(寅)佣人退职救济金年表

续表

中国佣人之给与额依该公司所定支给工钱换算率,以算定之。

(己)佣人在职,未满三年。该当于(戊)条第一项者,及在职未满十五年者。因自己情形而退职者。给与(卯)表所列之救济金。此救济金将佣人在职中醵金。以年利六厘之复利法计算而得之金额也。

(庚)因业务受伤痍者。该当于前(戊)(己)二条而退职时。则负伤退隐及退职三种救济金。一并给与之。

(辛)佣人不起因于业务执行,而受该当于甲条二等及三等之伤痍。或患与之相准之病伤时。给与其日给额百二十日分以内之救济金。

(壬)佣人虽非起因于职务上之病伤,而至死亡时。除依(戊)(己)两条给与救济金外。复以其日给额百八十日分以内之金额。为一种弔慰金。给与其遗族。

(葵)佣人因水火震灾盗难等,受重大之灾害时,可依其程度给与救济金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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