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务印书馆针对自己的员工办理定期、活期存款和特别储蓄三种。1926年修订的同人储蓄章程(见本章附录十三)表明,其中定期针对分支馆同人,利息常年九厘,而活期则针对总馆同人,历次常年8厘。[82]特别储蓄是一种强制储蓄,它的储蓄办法如下[83]:
1.总分支馆局同人,就每年所得花红数内提出百分之二十,为各该同人特别储蓄。
2.各人所得花红数不满二十元,不愿储蓄者听。
3.各人于本章程第一条规定应提存特别储蓄数目外,自愿将当届所得花红,多提存若干,为特别储蓄者听。
4.特别储蓄自分派花红之日起计息,利息依第一年提存数多寡分别计算,未过二十元周息二分,未过五十元一分五厘,未过一百元一分二厘,过一百元以上九厘,但积存数若至千元以上时,其利率应改依下表计算(见表2.8)。(www.xing528.com)
表2.8 1928年上海商务印书馆职工储蓄中特别储蓄的利率表
资料来源:邢必信、吴铎、林颂河、张铁铮,《第二次中国劳动年鉴》,北平大北印书局,1932年,第144页。
此项特别储蓄,平时不得提取,只有在以下情形才可:“(一)本人离馆时,可以提取(如不提取,其利率改依周息四厘计算);(二)本人死亡时,可以提取(如不提取,经过三年后,其利率改依四厘计算);(三)自民国十二年开办特别储蓄的年份起,每经过三年,可以提取(不提者听);(四)总馆同人,遇分配股息不足一分的年份,得依应补比例提取一部分;(五)分支馆同人,遇所得花红数不足前三年平均数之九成的年份,得依应补比例,提取一部分;(六)本人结婚或子女婚嫁时;(七)父母丧或妻丧时;(八)本人患病请假至二个月以上时;(九)家遭重大天灾时——以上(六)至(九)项,各得提取当时积存数的三分之一;惟(八)、(九)两项,得由总务处酌量情形,加提成数。”[8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