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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中华邮政职工储蓄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邮政有大量的中国职工,其根据职工级别的高低,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职工储蓄计划。在邮政的工作流程中,拣信是关键环节。在中华邮政的储金计划中体现出对关键环节的管理功能。(二)邮政针对管理人员的储蓄计划该储蓄计划为《保证及防后金》,“系为业经加入蓄款办法之各人员累积某项款数,以作邮政利益之保障,并为各该员及其家属将来之准备”。

近代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中华邮政职工储蓄

中华邮政有大量的中国职工,其根据职工级别的高低,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职工储蓄计划。

(一)邮政针对普通员役的储蓄计划

针对拣信生、信差、邮差和杂项邮役设置的《资助金规条》(见本章附录五),“系为加入此项资助金之员役,蓄积某种款项,以为各该员役及其家属将来事蓄之准备。并用为邮政利益之保障。其立意所在,无异于管理人员之立有保证金,及防后金之办法。惟此项资助金办法,既系施之于次级员役,即兴用各该员役按月存储押款自行担保之办法,不相轩轾。此为各该员役年老、疾病及衰弱时之预防,并为将来取消保证书之余地。但各该员役不得因有资助金之故,对于其月进薪金及年赏,以及其他所准利益,即自行松懈,不谋积蓄,而不顾及恃其赡养者将来之所需”。

在邮政的工作流程中,拣信是关键环节。在没有电脑信息等技术的条件下,拣信是耗费脑力的高强度劳动,并且在整个工作流程中也是最容易出错的环节。在中华邮政的储金计划中体现出对关键环节的管理功能。该储金计划的资金筹集分为两个阶段。以五年为界,第一阶段,即服务五年内,是仅有个人供款的阶段,“如其薪金不逾于12元者,每月存储5角;如其薪金逾于12元者,每月存储1元。这部分储金的利息在3.25%-5%之间”[54];第二阶段,即服务五年以上者,除了员工自己的供款,企业也给予一定的资金,被企业称为“年深筹款”,这些资金放在账户中以年利8厘计息。[55]企业供款的比例如图2.4所示:

图2.4 邮政员工储金计划的企业供款[56](www.xing528.com)

从图2.4可以看出企业对工作流程的管理为:首先,从平均值即在邮局服务的期限中邮政员工企业供款的平均取值看,拣信生为1.58,信差为1.42,邮差及杂项邮役为1.33。其中,拣信生的企业供款是最高的。这体现了对拣信这个工作环节的关注。其次,针对不同的工作,企业供款的峰和谷出现的时间是不同的。比如,对于拣信这个工作,技术熟练和身强力壮都是必需的,因此服务质量在工作10-15年时达到了最高点。这时邮局给予的供款也是最高的,每月2.5元。但在服务15年后,出错等会造成工作效率的低下,这时邮局的供款只有服务5-10年1.5元的一半,即0.75元。这反映了邮局对15年以上拣信工作的不鼓励。信差相比较而言,对其工作评价的峰值依然出现在10-15年,但谷却是在5-10年这段服务期。邮差及杂项邮役的工作则呈现出服务时间越长公司供款越高。这种企业供款方式是鼓励员工长时间甚至15年以上在企业工作的行为的。

职工存储款项和利息的发放还遵从如下规定:(1)如员役告退被批准,或者因病,或被裁退,那么他自己的储蓄部分和企业补助部分都可以拿到;(2)如果员役擅自离局,或被辞退,那么他只能得到自己储蓄部分的本金和利息;等等。

(二)邮政针对管理人员的储蓄计划

该储蓄计划为《保证及防后金》(见本章附录六),“系为业经加入蓄款办法之各人员累积某项款数,以作邮政利益之保障,并为各该员及其家属将来之准备”。一方面,它可以做保证只用“作为管理人员保证书之补助,以便邮政比照该项邮员于钱财及他项上所负日见增剧之责任,尤以扩张保险信函、保险包裹、国内及国外汇兑事务以及办理邮政储金所生之责任为最,即可另获一重之保障”;另一方面,“各员染有疾病不克服务者、及其他已届限定年岁而告退者,以及服务期间亡故人员之家属均有所备”[57]

邮政总局总办应按阳历月分扣存实得薪水百分之十(各项津贴均不在内)。邮政补助约合所扣各员薪水之半数。各员本人名下之每月存款及每年邮政补助均按复利累积,每年加入一次,按每元一复利每年五厘计算。

离职时,所有人员账内结存之款均于出局后六个月内发还;如果为撤任,就丧失其提取所有归其账内邮政补助之任何部分及其利息之权。“惟其撤退缘由除使邮政受有银钱上之损失外,仍能收取该员存款及其利息,此项损失系由邮政以该员本人存款及利息弥补之尚有不用之余款或发还该员或用他法处置,均由邮政总局总办酌情核定,倘该员所存之款及利息不敷弥补遗失之数,则令该员保家将不敷之数补足。倘该员存款及其利息并保家所补之款仍不足,该员所亏之数即将该员账内之邮政补助金及利息按照所需以一部分或全部分提出以补所亏”;如果是擅行离局未经奉准或潜逸者,账户内所有邮政补助及其利息或可收没归公;通常加入蓄款三年内离局者除能使邮政总局总办满意系因卫生关系之故离局外,不得索还该员账内邮政补助及其利息,但只有索还该员本人存款及存款之利息之权;所有加入蓄款人员年届六十岁时,必须自行辞职,惟现时久在局中人员继续仍见满意,以及开始储蓄时即行加入者,虽其加入年龄已逾五十岁,其在加入后十二年内均不迫令辞职。[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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