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社会经济史的研究中,鉴于德、英等国建立的具有转移支付特征的国家福利体系成了早期社会保险的标杆,人们特别容易忽略另一种社会保险形态——“强制储蓄”所构建的社会保险网。强制储蓄即强制职工进行储蓄,在现代的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被广泛采用,已经成为研究社会保障的学者所认可的社会保险形态之一,如穆怀中(2007)[10]、吕学静(2006)[11]等。现今,新加坡完全积累型的公积金制度、中国香港地区的强积金制度等都是以强制储蓄方式构建的社会保险网。
在近代中国社会保障的研究文献中,汪华(2003)[12]的《近代上海社会保障事业初探(1927-1937)》、岳宗福(2005)[13]的《理念的嬗变、制度的初创——近代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研究(1912-1949)》、王倩和宋红梅(2006)[14]的《1927-1937年南京政府社会保障事业初探》以及李琼(2006)[15]的《民国时期社会保险初探》等对近代社会保险形态的认识并不一致。一方面,表现为对工人储蓄、上海人力车夫互助保险、简易人寿险和川北盐工保险是否为社会保险认识不一;另一方面,对到底怎样的储蓄制度是社会保险也有不同的认识。本书关注带有强制特征的储蓄制度[16],并对其社会保险网作用进行分析。(www.xing528.com)
近代中国的强制储蓄制度,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前后的企业制度。1932年颁布的《工人储蓄暂行办法》,使强制储蓄制度获得了合法性,并得以推广。办法规定,工厂针对工人有两种储蓄方法:强制储蓄和自由储蓄。其中,“强制储蓄:分工资为若干等级,依其等级在不妨害最低生活之范围内,酌定储金数额,凡入会之工人均应如数储蓄”,并且“凡工厂之工人,均应加入工人储蓄会”[17]。强制储蓄制度,不但被实业部依据办法要求各家工厂予以推行,也在政府职员、银行行员和军署系统中被广为采用。因此,本书的强制储蓄制度,是指近代各行各业广泛存在的要求其职工强制进行储蓄的整体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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