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反洗钱监管概述
日本反洗钱监管体系的监管主体是日本金融厅,下辖总务企划局、检查局和监督局。《防止转移犯罪收益法》实施之前,金融情报工作由金融厅下属总务企划局的特定金融情报工作室(JAFIO)负责。2007年后,日本警察厅刑事局有组织犯罪课下成立了日本金融情报中心(JAFIC),接手金融情报机构职能,并成为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的成员。日本反洗钱义务的主体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
银行机构需依据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以下内容:
1)客户身份识别,机构需核对客户的身份信息,通过要求其提供驾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来核对姓名、名称及永久居住地。
2)客户资料保存,保存的记录应当记载客户身份信息及所采用的客户身份识别方法,保存期限为7年。
3)交易报告,在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与我国采用客观特征标准不同,日本并未明确规定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类型及种类,而是要求报告义务主体自觉判断可疑交易并进行报告。
4)内部制度建设、职工培训、资料保密、配合执法等其他义务。
2.新加坡反洗钱监管概述
新加坡反洗钱监管体系的主要执法机构包括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新加坡银行协会(ABS)、律政部(MinLaw)、商业事务局(CAD)、金融调查组(FID)、金融调查科(FIB)、犯罪收益课(PCU)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STRO)、中央禁毒署(CNB)、贪污调查局(CPIB)、总检察署(AGC)、部际反恐怖主义工作组等;司法机构为最高法院和基层法院(初级法院);反洗钱情报中心为新加坡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STRO)。新加坡反洗钱监管对象包括银行、金融公司、保险公司、货币兑换商、汇款代理人、律师和会计师等。(www.xing528.com)
银行机构需要尽到如下反洗钱义务:
1)客户尽职调查,新加坡银行可根据客户洗钱及恐怖融资的风险,分情况决定对其采取简化的或增强型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对于客户委托一个或多个自然人作为代理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的情况下,银行应使用可靠、独立的信息资源核实代理人身份、核实代理权限等。
2)代理行管理,新加坡的银行在提供跨境代理银行服务时应收集代理行的各类信息,以正确评估代理行的反洗钱与反恐怖金融工作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以书面形式明确本行和境外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及反恐金融方面的职责;获取银行高管对提供新代理行服务的批准。新加坡银行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不与空壳银行建立代理银行关系。
3)跨境汇兑管理,对于转出行,新加坡监管当局要求识别和核实电汇申请者的身份,记录包含汇款金额、汇款日期、收款人等在内的详细情况;对于收款行,新加坡当局要求其严格内部防控政策,对汇出者或汇款信息缺失的情况及时查明并根据情况做出处理;对于中间行,新加坡当局要求其及时转送所有汇兑信息,并对汇出者的信息做好资料保存工作。
4)可疑交易报告,新加坡当局要求银行定期向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报告涉嫌洗钱与恐怖融资的交易信息,并制定履行相应的内控政策。可疑交易具体包括客户大额存取现金、大额汇出汇款交易、大额汇入汇款交易、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频繁汇出汇款、频繁汇入汇款、频繁小额交易、频繁现金交易、同一频繁收款人交易报告、频繁ATM交易、高风险国家交易、高风险客户交易、短期内将存入资金分散或集中转出等。
5)资料保存,新加坡当局要求银行根据法律规定保存与客户的业务关系以及交易情况。对于客户身份资料、账户文件和业务关系等相关文档,银行需在业务关系结束后保存至少5年;对于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或其他相关主管机关认为有需要的记录,银行需保存更长时间。
6)内部制度建设、职工培训、资料保密、配合执法等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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