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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的反洗钱工作与挑战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也以立法形式明确反洗钱的犯罪性质。国际社会以立法形式将洗钱单独定罪,意在通过对下位犯罪的控制来遏制、预防上位犯罪的发生。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以为犯罪收益的没收创造条件,成为非刑事定罪基础上财产没收的主要依据。反洗钱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反洗钱工作时时面临新的挑战,不确定因素影响更加突出,调查与监控的难度与日俱增。

全球化时代的反洗钱工作与挑战

隐匿、掩饰、伪装犯罪的收益,如销赃、窝赃、变卖、分解等,是一种长期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不法行为。在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及其毒品资金尚未介入这一领域前,大部分国家将此类行为定位为获得性财产犯罪的后续犯罪。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步伐,洗钱从局部和区域性犯罪走向了世界,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正面临严重威胁。洗钱使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给犯罪收益披上合法的外衣以使其进入市场流通,破坏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并为继续犯罪提供了经济支持和持续发展的温床。洗钱,伴随着毒品、走私、非法贸易、贪污腐败、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交易等一系列犯罪活动,成为危害人类社会发展与稳定的毒瘤。

1999年,联合国公布了专门针对洗钱行为的示范法:《与犯罪收益有关的洗钱、没收和国际合作示范法》。该示范法将洗钱定义为如下行为:

1)为隐匿、掩盖来源非法的财产或为协助实施上位犯罪的犯罪者逃避法律制裁而转换或转移财产。

2)隐匿或掩盖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财产的处理或转移的经过,或所有权人。

3)已知、怀疑或应当了解财产来源于犯罪收益的任何人,获得、拥有或使用该财产。

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也以立法形式明确反洗钱的犯罪性质。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中基本实现与国际洗钱行为刑罚化接轨,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确立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体制,为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国际社会以立法形式将洗钱单独定罪,意在通过对下位犯罪的控制来遏制、预防上位犯罪的发生。而金融机构和某些特定的非金融机构正是跨国洗钱犯罪的主要场所。通常意义上的刑事司法机关往往缺乏专业的金融技能,无法在日常的工作中实际接触和掌控所有可疑的金融活动,因而在反洗钱的调查与监控中,金融机构站在一线前沿。

作为商业银行不可推卸的责任,反洗钱有着保持金融稳定、遏制犯罪行为与恐怖活动、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等一系列重要作用,是现代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领域。(www.xing528.com)

反洗钱的监管有赖于以下基本制度: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又称为“客户尽职调查”或“客户应有审慎性”,要求金融机构充分了解和确实掌握客户的真实身份,避免向身份存疑的客户提供服务。

2)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在法定时限内,需保存所有国内和国际交易的全部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为可能存在的洗钱犯罪保全证据。

3)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指的是交易的主体、金额、用途、性质、频率、流向、目的等方面存在异常表现的情形。可疑交易报告的对象是国家金融情报中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以为犯罪收益的没收创造条件,成为非刑事定罪基础上财产没收的主要依据。

4)资金流向监控制度。资金流向监控制度缘于对恐怖融资类上位犯罪的遏制,要求金融机构按照“目标金融制裁”的原则,保证没有任何资金和财产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这些被指定的个人或团体。

5)国际范围内的合作制度。由于洗钱案件经常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域,因此需要突破地域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洗钱犯罪活动开展广泛合作。

反洗钱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当前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国际局势错综复杂,金融环境瞬息万变,犯罪分子的犯罪形式愈发多样化、隐蔽化。反洗钱工作时时面临新的挑战,不确定因素影响更加突出,调查与监控的难度与日俱增。强化反洗钱调查监控,更高效、更有针对性地甄别客户资金的来源和交易目的是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乃至全社会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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