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成员国建立了欧盟的金融监管立法,欧盟监管立法是建立在每个成员国承认其他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基础之上的。依据这一立法基础,欧盟指定的各类金融监管法规是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欧盟并不存在一个完全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金融监管的具体职能主要由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承担。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立法程序规定欧盟金融监管框架,由欧盟委员会协调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银行机构监管方面的委员会包括:银行业咨询委员会,欧洲银行监督官委员会,联络小组。
欧洲中央银行主要负责欧盟货币政策的指定与实行,但它也承担了一部分欧盟金融监管职能。银行监管委员会职能是协助欧洲中央银行审查监管领域和金融稳定领域有关的法令的执行,加强中央银行与欧盟各监管机构间的相互联系。
欧盟所属金融机构必须遵守欧盟监管法令之外,还必须受本国监管机构管理。如在俄罗斯,俄联邦的银行体系由两级构成:第一级为俄罗斯中央银行,第二级为金融机构。俄央行系统包括总行机关、各地区分行、结算出纳中心、计算中心及其他组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联合机构。俄罗斯外汇管理机关包括俄罗斯中央银行、联邦政府外汇出口监督机关和全国海关监督委员会。俄罗斯的金融业既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又有混业经营、混业管理。
银行监管报送内容:资本充足率监管、资产安全性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内部控制有效性监管、负债风险监控、外汇业务监控、反洗钱监控。(www.xing528.com)
银行业务范围:根据监管法律规定,在俄罗斯可以设立全能型的商业银行、经营个别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此处特指外国银行的子银行)。已经成立的银行可以在俄罗斯境内外设立分行和附属机构、子银行。一般情况下,银行业务许可证有涵盖本币和外币的全面银行业务许可证和专项银行业务许可证之分。但针对自然人的零售业务和有价证券市场经济交易业务需要单独核批许可证,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自然人业务要在银行机构开业两年后申请,从事有价证券市场的直接业务要得到证监会的审批。同时法律明确禁止银行机构从事生产性、贸易性和保险类业务。
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监管: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金融机构的监事会、董事会成员、执行领导人、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的任职人员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领导人、总(副)会计师的推荐任职人员应该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中央银行根据联邦法律制定的准则文件所规定的专业资格要求,人选应该具备法律类、经济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带人信贷机构部门或与办理银行业务有关的其他内部机构领导人不少于一年的经验,当然所有人选应该无犯罪记录。俄罗斯商业银行多选择股份公司形式,占80%以上。一般来说,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监事会、一人制执行机关(总裁或者董事会主席)和董事会(与中国一般的理解不同,仅相当于金融机构通常的管理层;中国习惯上成为董事会的机构在俄等同于监事会)。
市场运营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资产安全性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内部控制有效性监管、负债风险监控、外汇业务监管、反洗钱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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