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统计》杂志1988年12期的徐乐生《改进抽样技术,充分发挥农产量调查的作用》一文中,在分析我国目前农产量调查工作中存在的各种不利因素时,提出了“采用全面统计的播种面积来推算总产量准确性较差”的问题。对此,笔者以一个乡统计员的亲身体验从实践上给予证实,并探讨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和寻求解决的办法。
农村生产责任制的实行,变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中经营为一家一户作为单位的分散经营。这种经营方式改变了农村传统的统计工作,特别是对农产量调查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过去“层层上报”的全面统计方法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于是采用科学的抽样调查方法便成为推算农产量的一种新手段,这种方法目前已普遍得到采用。几年的实践证明,农产量抽样调查方法无论在反映资料的全面、及时、准确程度和减少工作量等方面都具有“层层上报,全面汇总”的传统方法无法比拟的优点。
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还有待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农作物上报面积与实际调查面积之间有较大的出入,给推算总产量的准确程度带来一定的困难。例如彭阳县某乡1987年上报总产量与实际调查总产量存在误差(该资料是利用某乡三个农产量调查点推算的结果)。由于夏粮上报面积比实际调查面积低23.4%,秋粮上报面积比实际调查面积高23.2%,从而导致该乡夏粮上报总产量比实际调查总产量低13.7%;秋粮上报总产量比实际调查总产量高42%。目前这种现象在整个农产量调查工作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为什么会出现上报面积与实际调查面积之间存在误差的情况呢?
我认为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给统计工作带来了困难。
因为农村普遍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业统计对象由过去五万多个生产队变为现在的一亿八千八百多万农户,所以,以家庭为主的分散经营致使基层统计工作人员难以掌握。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业经营由过去的单一模式向综合模式发展,由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由传统的农业向现代化生产发展,这就迫使农村统计工作在内容上进一步复杂化,从形式上讲则需要多样化。很明显,农村的统计工作还没有完全跟得上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摆脱传统的束缚。
第二,基层组织比较涣散,工作敷衍。
近几年为了制止数出多门、口径不一的弊端,各地在结合贯彻实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过程中陆续建立了乡(镇)统计站(组),用来协调基层统计工作。但有些地方基本流于形式,其主要原因是有些乡(镇)统计员兼职过多、工作精力分散;同时,由于我国村民组织有待完善,有的地方村级干部在做无偿服务,工作积极性低下;此外,原有生产队一级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为了应付上级报表,基层统计人员闭门造车,正像有的人形容的“统计:三分统计,七分估计”一样,致使作物报表脱离了农村实际情况。
第三,人为因素的影响。
贫困地区的基层领导为了向上级民政部门索要救济物资,在农作物总播面积不变的前提下,用缩减高产稳产作物面积,提高低产作物面积的办法来降低产量,压缩生活水平基数,使农作物面积不实再一次增加了缺口。
上报面积与实际调查面积之间出现误差,我们尽管可以按照抽样调查规程的具体要求利用核实系数(中选地块的丈量面积/中选地块上报面积)与调查单产量之积确定的上报单产来弥补这一不足。但这种方法也不能解决其中出现的所有问题。(www.xing528.com)
首先,因为人为因素的存在,对任意一种作物面积来说,假定上报没有作物,而实际有,则该作物面积系数无法折算。
其次,由于作物品种不同,单产量各异,用这种系数推算得出的粮食总产量,即便准确,充其量也不过是一种混合总产量。总产量内部的各个品种间的产量相互交叉。如从上述中不难发现,夏粮实际面积为43,141亩,单产量为40公斤,总产量为1,378,470公斤,当调查资料确定后,用系数调整方法使小麦上报单产量由实际调查单产量的34.5公斤上升到38.5公斤,扁豆从8.7公斤上升到10公斤,豌豆从11公斤上升到15公斤。尽管如此,由于上报面积为33,036亩,实际调查面积为43,141亩,上报面积比实际调查面积低23.4%,其结果是三种作物平均上报单产为36公斤,仍低于实际单产量。这样推算出的上报总产量为1,189,000公斤,而实际调查总产为1,378,470公斤。上报总产量比实际调查总产量低13.7%。同样,秋粮上报面积39,728亩,实际调查面积32,246亩,上报面积比实际调查面积低23%,秋粮上报总产量比实际调查总产量高4.2%。从总体来看,全乡粮食总上报面积为72,764亩,实际调查总播种面积为75,385亩,上报面积比实际面积低3.6%。同时,上报总产量3,471,000公斤,实际调查总产量3,569,032公斤,实际调查总产量比上报总产量低2.7%。
通过以上分析,该乡秋粮上报总产量中明显包括一部分夏粮实际调查总产量,正是由于这种看似“误差不大”的错觉,才真正掩盖了粮食总产量内部的矛盾性。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解决上报面积与实际调查面积之间的矛盾,保证农产量调查数量的准确性,下面提几点可商榷的意见。
第一点,进一步宣传贯彻《统计法实施细则》,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对统计工作在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使他们能够从思想上树立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的正确观念。
第二点,改革现有农村统计体制。这个问题似乎超出了本文所要阐述的范围,实际上,这是关系到农产量调查工作是否能够按其科学规程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因为,目前农村统计机构基本上还是行政工作的工具,统计工作的任务主要是为领导机关服务,统计工作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领导意志的体现。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对农村现有统计体制进行改革。
1.建立村级统计站,一村或联村配备专职统计工作人员,强化农村统计队伍,把村级统计工作直接纳入上级统计部门领导,使全部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一竿子插到底”,这样可以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2.把统计工作从行政部门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使各级统计机构由过去单纯为领导服务的工具,变为监督、衡量各级政府部门工作政绩高低的职能部门,使统计工作从“封闭型”转向“开放型”;改变单纯为行政工作服务,变为向全社会各个领域服务。
3.对农作物播种面积应建立与农产量调查相适应的配套统计方法。总产量的准确程度和真实程度直接取决于农作物播种面积与单产的可靠程度。同时,只有在掌握了准确面积的基础上才能对单产进行科学的抽样调查,播种面积不准确,即使取得了准确的单产也是徒劳。故此,核实作物播种面积是农产量抽样调查工作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所以说,农产量抽样调查应当不仅仅是对单产实行抽样调查,而应对面积同样采用抽样调查,即在抽样调查产量之前,首先应该对各个调查点的各种作物进行全面实地丈量,计算出各个调查点各种作物的播种面积构成后,再推算出大面积的各种作物播种构成,进而推算总产量。
但这种方法也有不利的一面。因为各种作物在不同的地形区(山、川、塬、台等)分布不均匀,如果计算出的结构代表性不强,也会影响总产量的准确程度。所以在乡抽选调查地块时不能继续沿用过去那种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阶段抽样的方式,而应按地形区采用类型抽样的方法随机抽取地块,这样可以取得比较接近实际的面积结构。用这种面积推算的总产量既可以保证准确程度,也可避免作物品种产量间相互混杂的现象。
(刊登于《宁夏统计》199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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