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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新型涉外民事关系的规范要求及灵活性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中国人甲在国外作出的足以引起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即构成涉外侵权关系。这是用以规范无法用前述规定认定的新型涉外民事关系,体现了中国法律规定的灵活性。

了解新型涉外民事关系的规范要求及灵活性

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不断发展,民事关系中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利益的要素可能不仅限于主体、客体和内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1条中对如何认定涉外民事关系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一)》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第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在实践中,国际组织和外国国家作为国际民事交往主体时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应视为涉外民事关系。

第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即使当事人双方均为中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在国外,双方形成的民事关系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第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例如,中国人甲继承中国人乙在印度的遗产所形成的民事关系应被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www.xing528.com)

第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例如,中国人甲在国外作出的足以引起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即构成涉外侵权关系。

第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这是用以规范无法用前述规定认定的新型涉外民事关系,体现了中国法律规定的灵活性。

涉外民事关系主要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特点:

第一,涉外民事关系产生于国际民事交往中。由于不同国家或法域的法律存在差别,涉外民事关系中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容易出现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域外送达取证、判决的域外执行等问题,因此,涉外民事关系的涉外性使其明显区别于内国民事关系。

第二,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关系。因为各国民法调整范围存在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不同立法体系,涉外民事关系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也包括破产关系、信托关系、票据关系、海商关系、保险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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