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3 年,我国卫生检疫最早在上海、厦门实施,由于各地卫生检疫工作隶属不同海关,清政府没有统一的检疫法典。1873 年7 月21 日上海海关制定的检疫章程共4 条,主要内容为:疫港来船应悬挂黄旗在港外待驻,由海关检疫人员上船检查。如有患病者,该船实施检疫1~3日,如船上发现多人疑似传染病应易地停泊,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清末时期我国卫生检疫章程的特点:没有统一的卫生检疫法典,但是吸收了近代医学科学技术,具有流行病学控制与法律控制的双重性质。
1930-1949 年是旧中国卫生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时期。1932 年9 月28 日卫生署颁布了《海港检疫章程》,这是旧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检疫法规,其内容比较完备,包含7 章69节,另有熏蒸消毒规则23 节。这个时期我国卫生检疫法规的特点是:统一了全国检疫法规,体现了预防为主思想,扩大了检疫对象,由单一的海港检疫发展成陆地边境检疫、航空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海陆空卫生检疫机构得到迅速发展,相应的卫生检疫法规也不断走向完善。1950年12 月28 日,卫生部发布了《交通检疫暂行办法》。1951 年2 月1日,卫生部发布了《民用航空检疫暂行办法》。中央政务院又先后颁布《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进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进口飞机机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在此基础上,1957年12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共8条。规定了检疫传染病病种,检疫机关的设立,实施检疫的对象,检疫方法和对发现的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的卫生处理措施,各种检疫单证的应用及违反条例的处罚等内容。1958年3月25 日,国家卫生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共10章125条,对海、陆、空港卫生检疫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www.xing528.com)
随着科学技术和预防医学的发展、国内外疫情的变化,国际上对“检疫”概念有了新的引申和扩大,特别是由于我国于1979 年正式承认了《国际卫生条例》。同时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卫生检疫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为适应国际国内新形势的发展,198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2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自1987 年5 月1 日起施行,规定了国家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制度,对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卫生检疫做了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卫生检疫工作进入了法治建设的新阶段。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3月6日由卫生部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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