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境卫生检疫对象
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检疫对象包括如下几方面:
(1)入出境人员 是指入、出我国国境的一切人员,包括交通员工、旅客、外交人员、劳务人员、留学生、遣送人员、边民、团体等。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所有入出境人员应接受卫生检疫,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也不享有卫生检疫豁免权。
(2)交通工具和运输设备 交通工具是指入、出境的船舶、航空器、列车及其他车辆。运输设备是指货物集装箱。
(3)行李、邮包、货物 行李是指入境、出境人员携带或托运的物品。邮包是指入出境国境的邮件。货物是指国内运出国外运进的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包括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病媒昆虫、废旧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4)尸体和骸骨 入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并出示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经卫生检疫机关查验。经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尸体、骸骨入出境许可证之后,方可运进或者运出。对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不准移运。(www.xing528.com)
(二)国境卫生检疫所涉及的传染病
目前我国检疫传染病及监测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登革热、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为国际检测传染病。此外,埃博拉出血热、拉沙热、军团热、疯牛病、禽流感、SARS、MERS、寨卡病毒病等新的传染病也被列入严密监测之中。
第三类为禁止外国人入境的传染病,《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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