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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常规卫生监督及执法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开始正式营业。此时卫生行政部门也开始了对经营单位依法实施经常性卫生监督。所谓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监督机关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有计划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指导、监督和监测。

公共场所常规卫生监督及执法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开始正式营业。此时卫生行政部门也开始了对经营单位依法实施经常性卫生监督。

所谓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监督机关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有计划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指导、监督和监测。

(一)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日常工作中,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占有非常大的比重,对保护和增进公民的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卫生组织、卫生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2)基本卫生设施是否具备。

(3)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

(4)消毒制度、消毒设施是否健全、完好及运行情况。

(5)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6)通风换气设施的运行状况。

(7)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及患有禁忌证的从业人员的调离情况。

(8)复核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的监督

1.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在企业开业前,依据企业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之后,认为经营的项目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而制发的卫生许可证明书。

对于准备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持有其主管部门的证明,认真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经营场所平面图建筑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基本卫生设施等各种材料。

上述材料齐备后,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委派卫生监督员到申请单位按公共场所发证标准进行审查、监测和验收,填写监督监测记录报监督机构审批。

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对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卫生许可证”,并由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经营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对已开业的,需要复核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需携带原卫生许可证件,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办理期限到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如有不合格者,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卫生技术指导并限期改进或停业整顿。对在短期内无法改进或拒不改进者,停发卫生许可证。已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可通知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整改达标后,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2.健康证

《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人员,在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其他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健康证”。

核发健康证。经营单位将从业人员体检表送交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按人员名单逐人逐项审核,体检合格者在其健康证上加注“体检合格章”及公章,并注明发证日期。如有漏检人员,漏检项目或检出阳性者应及时通知经营单位补检或复检。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和伪造。

3.卫生知识培训证(www.xing528.com)

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职业人群进行相应的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后,对合格人员颁发的证明书。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应按卫生部颁发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进行。以便能掌握有关的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新员工应在工作前接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以后每两年复训一次。

通过长期的健康教育,即可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又可为顾客提供好的卫生服务,也可以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1.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程序

卫生监督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时,其监测程序大致可分为五个部分:

(1)制订公共场所监测计划:包括确定被检测单位、监测范围、监测方式、样品数量、分析和最后的评价等。

(2)卫生监测的布点:原则上要有代表性、均匀性,采集平行样品进行对照,尽量避免各种影响因素的影响。

(3)采样时间和频次:一般应每个季节监测一次,至少每年监测两次(冬春季和夏秋季),每次监测1~3天,每天采样不少于3次。影剧院、餐厅等场所应包括晚间的采样,游泳池、浴池应有下午的监测水样。

(4)样品的采集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推荐的标准方法。

(5)资料的整理与评价:将获得的监测数据进行归档、分析整理。对公共场所的卫生学综合评价应包括设计卫生、现场环境质量、卫生设施效果和环境对健康医学的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2.公共场所卫生监测项目

根据公共场所的特点以及公共场所环境对滞留在该环境条件下的人群所产生的影响,公共场所的主要监测项目如表8-1。

表8-1 公共场所主要监测项目

(四)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监督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定期健康检查,是保障从业人员和顾客健康的重要措施。一旦发现患有《条例》规定的职业禁忌证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将其调离工作岗位。对可疑传染病患者需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条例》规定的疾病有:

(1)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工作。

乙型肝炎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需e 抗原阴性,并经6 个月各方面的观察(症状、体征、肝功等),确已痊愈,并不带毒时,可恢复原工作。

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池业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痢疾 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应尽早发现患者,及时隔离治疗。对已患病的从业人员,应暂时调离现在的工作岗位,需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2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工作。

(3)伤寒 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 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观察,第二年粪便检查连续2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活动期肺结核 对活动期肺结核和痰中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1 周内连续涂片2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工作。

(5)皮肤病 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工作。

(6)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对过去持有《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确诊为上述疾病者,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患者所在单位发放《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经营单位应将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患者健康证及其回执送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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