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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与执法: 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项目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制订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凡建设项目涉及宾馆、招待所、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放射性工作场所;城市垃圾处理厂、公共厕所、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工矿企业等内容的,必须在申请规划报建的同时,到卫生监督部门办理预防性监督审查手续。

卫生监督与执法: 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项目

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制订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凡建设项目涉及宾馆、招待所、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医院、学校公共场所;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放射性工作场所;城市垃圾处理厂、公共厕所、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工矿企业等内容的,必须在申请规划报建的同时,到卫生监督部门办理预防性监督审查手续。

延伸阅读

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规定

一、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大气污染与人体健康

大气是指从地球周围表面直到距地球表面空间一定范围的大气层存在的由多种气体构成的混合体。

大气污染也称空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有毒有害物质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原有的正常组成和特性的改变,使得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大气污染种类复杂,已知的有100 多种大气污染物对人体产生危害。工业化生产中的发展,在大气对流层中最常见的排入的有毒有害物质有:二氧化硫、二氧化碳、臭气、氟化物、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通过空气传播直接作用于人体,可以造成人体呼吸和消化系统以及体表皮肤的损害,通过食品等进入人体后,可引起急慢性中毒,诱发某些疾病,如眼部、皮肤、呼吸系统疾病,还可能导致癌症、心脑血管以及神经系统的疾病。大气污染已成为当今世界影响人类健康最为严重的环境因素。

(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大气污染已成为全球三大环境问题之一。世界各国对防治大气污染都采取了措施,并制定了《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关于削减臭氧层有害物质蒙特利尔公约》和《气候变化马塞厄公约》。

我国是燃煤大国,是大气污染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一,二氧化碳、烟尘和酸雨污染日趋严重,70%以上的城市空气质量处于3级或超过3 级标准,酸雨覆盖区占了我国国土面积的30%以上。全球十大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我国占六个。这些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国民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为防治大气污染,我国于1987 年颁布、1995 年和2000 年两次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1年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并陆续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对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

(1)大气质量标准的法律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密浓度。1982年4月颁布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对总悬浮微粒、飘尘、二氧化碳等空气污染物按不同取值时间和三级标准的要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溶度限量,并对大气环境质量区的划分,执行标准的级别,监测方法和监督机关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规定。1973 年国家计委、建委、卫生部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规定了二氧化硫等13 种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对烟囱的高度及单位时间向大气中排放的限量都作了具体规定。

(3)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的法律规定。一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机动车船等,都必须装置各种防治设备,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对大气的污染。

(4)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管理的法律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排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发生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紧急措施,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水污染与人体健康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地球表面的水资源分为海洋水资源和陆地水资源。陆地水又包括江河湖泊、地上水和地下水。因此,水污染可分为陆地水污染和海洋水污染,其中陆地水污染又分为江河湖泊水污染、地上水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造成水污染的原因主要有:(1)工业废水排入;(2)原油排泄;(3)放射性物质;(4)有毒有害化学物质;(5)固体废料及垃圾等导致水体污染,使人类的饮用水、食品造成污染,同时还导致淡水资源严重缺乏。

目前,全球性水污染情况非常严重。在发展中国家,80%~90%的疾病和1/3以上以死亡者的死因都与受细菌污染或化学污染的水有关。由于水体遭到污染,水中充满了各种污染物和有毒污染物,如细菌、病毒或者寄生虫以及化肥农药、有毒化学物质等。这些污染物,特别是有毒污染物,直接或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导致该生物或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变异,生理功能失常,机体变异甚至死亡。人们每天都要以不同形式获取水分,不可避免地将上述污染物带入体内,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引发各种肠道疾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导致人体产生急慢性中毒,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例如,饮用水受到病原体特别是传染病病原体的污染,会导致伤寒肝炎痢疾等传染病流行;水体受到放射性物质的污染,会对人体产生内照射,导致胎儿畸形或引发机体癌变;人体长期饮用受到重金属污染的水,还会导致急、慢性中毒等;此外,通过食物链的作用,人体长期食用被污染的水产品,也会引起中毒。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

世界各国把水污染防治作为治理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联合国为此制定国际公约:《联合国海洋公约》《国际防治船舶污染公约》《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染事件公约》《国际油污染损害事件民事责任公约》等。

我国的水污染情况已经相当严重。全国七大水系(辽河、海河、淮河、黄河松花江、珠江、长江)、主要湖泊、水库、部分地区地下水和近海海域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全国只有少数地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我国78%的河流、90%以上城市水域、50%的城市地下水遭到污染,46%饮用水受到严重污染而不能饮用。因此,水污染一直是国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治理的重点。

为了防治水污染,我国于1984年颁布并于1996年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1989 年发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此外还颁布了一系列防治水污染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对水污染(这里主要指陆地水污染)的防治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1)关于水质标准的规定。根据水在生活和生产中的用途,对水质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和标准。

①生活饮用水标准。1976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饮用水规定了23项标准,并对水源选择、取水点设置、水质检验和水源卫生防护等作了严格的规定。

②地面水水质标准。1984年1月1日实施的《地面水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我国对全部地面水(海洋除外)进行环境管理第一个标准,该《标准》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还对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20 个项目作了明确的规定。(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为了保护地面水水质,更好地控制水污染,1983 年发布了《十项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有划分水体保护区,对重要水供给予特别保护;实行水污染物排放登记和排污许可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

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法规

(一)固体废物污染与人体健康

固体废物是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因素、半固态废弃物质。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三类,也包括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固体废物具有既是废物又可作为原材的两重性。固体废物的产生数量大,种类繁多,性质复杂,产生源分布广泛,可被异地运输,甚至跨国之间的转移。这就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途径多,形式多样,既可以直接污染环境,又可以产生、释放气体和液体,间接污染环境。另外,固体废物既有即时性污染,又存在着潜伏的和长期的威胁。

固体废物包含许多对人体危害的物质,特别是那些易燃性、反应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和传染性等危害性大的有害废物,对人体的危害就更为严重。例如:①固体废物大量倾泻到江河湖海,将造成水质恶化;②固体废物焚烧不当,可使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散发出毒性,造成大气污染;③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堆置不当,将可能引发扬尘、泥石流、塌方和滑坡;④固体废物所含的有毒物质和病原体,还可以通过生物、水、气等作为媒介传播和扩散;⑤固体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土壤质产生影响,使土壤中生长的植物成分改变,再通过食物链的作用,影响人体健康。以上这些都将会恶化人们的生活和生产环境,对人体健康形成威胁。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法(www.xing528.com)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是当今世界的一大主要公害,国际社会为了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付出了很大努力,先后推出了《伦敦倾废公约》(1972 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年)。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我国于1995年10月30 日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又先后颁布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时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发布了《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等20几项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等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环境噪声污染与人体健康

环境噪声是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主要有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噪声污染是与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并列存在的世界四大公害之一。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影响人的睡眠和休息、工作和学习。严重的噪声污染,除损伤人的听力、造成耳聋外,还可能引起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和心血管系统以及内分泌系统的许多疾病,使人产生头昏、失眠、耳鸣、呕吐、痉挛、消化不良、心律不齐、高血压、冠心病、月经失调、流产等,还会影响胎儿和儿童的生长发育。极高强度的噪声还会造成人体器官破裂而导致死亡。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主要存在于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1998 年,我国城市噪声处于中等污染水平,生活噪声影响范围广并呈扩大趋势,交通噪声对生活环境干扰最大,施工噪声扰民严重。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我国于1996年10月26日颁布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还颁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等环境标准,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工地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作了具体规定。

五、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海洋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

海洋占地球表面总面积的71%,是环绕地球表面与陆地领土邻接的一定水域,海洋是一种特殊的环境因素,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海洋环境污染主要来自兴建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陆源污染物的排放,废弃物的倾倒,船舶污染等。

海洋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也能造成危害:①海洋中排入过量的有毒有害物质,降低了海水的自我净化能力,使得一些难以自然降解的污染物质存留在海洋中,逐渐在海洋生物中富集,使其质量下降,人类会因这些物质,通过食物链的作用将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②海洋富含的食物和药物资源,对人体健康具有独特作用,海洋严重污染,造成这些资源的锐减,影响到人类的食物结构和药物来源,人及而危害人体,生命健康,影响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方法

海洋环境保护、防治海洋环境严重法律,一直是国际社会普通关注的问题。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国际社会先后通过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我国目前的海洋环境,从整体情况看,由于城市生活污水和工农业废水大量排海,赤潮、溢油、病毒、违章倾倒以及养殖污染等海洋环境灾害发生频率持续增加,加上其他严重破坏海洋环境的活动使得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不断加剧,海洋资源基础条件破坏严重。仅1998年,我国就发生赤潮22起,溢油事故20余起。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于1982年颁布、1999年12月25日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水水质标准》等行政法规和标准,对防治海洋污染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确立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为主体的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海水水质标准;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船舶和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

六、农药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农药污染与人体健康

农药污染是指因生产、运输、存放和使用农药而污染环境,引起人和动植物急性或慢性中毒的现象。

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农药的使用也给人类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农药污染对人体危害的途径是多方面的,它可以通过对大气的污染,对水体的污染,对土壤的污染,以及对农畜产品的污染等方式危害人体健康。可引起急性中毒(为有机磷、有机氯和汞制剂等),造成人的死亡;也可引起慢性中毒,以及致癌,致畸作用。因此,防治农药污染,对于保护人体健康是非常重要的。

(二)农药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1)农药在农产品(包括食品)中容许残留限量的法律规定。国家于1977 年颁布、1978年5月1日试行的《食品中汞允许量》《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国家标准规定,每公斤粮食(加工粮)的汞含量不得超过0.02mg,六六六含量不得超过0.3mg,每公斤牛奶中汞含量不得超过0.001mg,六六六含量不得超过0.1mg等。

(2)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法律规定。1979 年农业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标准(试行)》规定,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苹果等13 种农作物,按不同剂量规定了农药常用药量或稀释倍、最高用药量或稀释倍数、施药方法、最多使用次数及最后一次施药离收获的天数(安全间隔期)等五个方面的标准。

七、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放射性污染与人体健康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人类生产和生活所排放的放射性污染物,使环境放射性水平改变,从而危害人体健康或者污染环境的现象。所谓环境放射性水平,是指人类环境中天然存在的各种放射性物质对人体产生的辐射。环境保护法中所说的放射性污染物,主要是指人工生产的放射性物质,如核反应堆的“三废”,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和应用等。

目前,我国原子能工业有了迅速发展,同位素的生产和应用日益扩大。使用人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广泛分布于医学、工业、科研、教育等各个领域。

放射性污染可引起人体许多病变,它有致癌、致畸和致突变等作用。可引起许多疾病,如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因此,防治放射性污染,妥善贮存、管理放射性废物,对于保障人体健康,是极为必要的。

(二)防治放射性污染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防治放射性污染十分重视,陆续颁布了《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规定》(1960 年)《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1964年)、《放射防护规定》(1974年)、《放射同位素运输规定》《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医用高能x线和电子束卫生防护规定》《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量》等国家规定。

(1)放射防护标准的法律规定。1974年国家计委、国防科委和卫生部颁布了《放射防护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的最大容许剂量当量和限制剂量当量,以及放射性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和限制浓度。根据规定,职业性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年最大容许剂量当量:第一类(全身、性腺、红骨髓、眼晶体)为5 雷姆;第二类(皮肤、骨、甲状腺)为30 雷姆;第三类(手、前臂、足、踝)为75 雷姆;第四类(其他部位)为150雷姆。规定放射性工作场所相邻或附近地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年限制剂量当量,为职业性放射性工作人员最大容许当量剂量的十分之一。为保护孕妇、授乳妇(指内照射)和未满18周岁的工作人员,规定每年受照射应该低于职业性放射性工作人员最大容许剂量当量的十分之三,且不得接受应急照射。有生育能力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月平均剂量当量控制。

(2)放射性“三废”的治理和排放的法律规定。《放射防护规定》第29 条规定,凡产生放射性“三废”的单位,应积极改进工艺流程,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大搞“三废”综合利用,力求减少放射性“三废”的体积和放射性物质的含量,不排或少排放射性物质。

该《规定》要求,产生放射性废水、废物的单位,要有相应的处理设施,放射性废水的排放,必须符合限制浓度,放射性气体及气溶胶向大气排放前,必须采取净化过滤,放置衰变和烟囱排放等措施。

(3)防治医疗中放射性污染的法律规定。放射性医学技术,在许多县级以上医院(部分乡镇医院)已广泛采用,一般居民接触放射性物质主要来自医疗照射。从这个意义上讲,防治医疗中放射性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1980年10月,卫生部发布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要求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放射性保护的规定来保护和控制放射性医疗工作者所受的最大容许剂量当量和放疗工作场相邻及附近地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的限制剂量当量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另外,规定治疗室的设置,充分考虑周围环境的安全。深度治疗室必须与控制室分开。工作人员操作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剂量的法律规定。1978 年5 月,国家标准计量局颁布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量(试行)》,并制定了《食品放射卫生管理办法》。《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量(试行)》规定了饮用水、粮食、水果,乳品、肉、蛋、水产品、茶叶等16 中食品中放射性同位素的限制浓度。《食品放射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放射卫生管理和监测、科研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加工厂和食品仓库应建立在放射性工作单位的防护监测区以外;交通运输部门应严禁食品与放射性仓库同车厢(舱)贮运,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车辆、船舶清洁后,经卫生部门检查合格,方可运输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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