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制度
国家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国家的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对环境结构、状态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及进行环保工作的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环境质量标准,也称环境卫生标准,是我国卫生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环境卫生执法的尺度,是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各种卫生技术措施效果的指标,是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核心之一。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制度一般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等。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只有国家标准,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有国家与地方两级标准。它们共同构成环境标准体系。
(二)环境监测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是指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置、监测标准、监测任务和检测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通常,根据目的不同把监测分为研究性监测、监视性监测和临时监测三类。环境监测的对象主要是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状况。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也叫环境质量预断评价,它是指对人们的某种行为可能给环境造成的影响和结果的评价。
环境影响的评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现实评价和预断评价。环境保护法所确立和推行的是预断评价,即狭义的环境影响评价。这项制度于1970 年美国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规定和实行,以后多国仿效。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这说明,我国环境保护法确立了这项制度。环境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保证贯彻环境标准的一项重要制度。
(四)现场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五)“三同时”制度(www.xing528.com)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息息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是“三同时”的前提,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就不可能做到“三同时”,而“三同时”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保障。
(六)超标排污收费制度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这是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七)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八)限期治理制度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标准的要求。
(九)环境污染及破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制度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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