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目的
立法的目的决定该法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调整方向。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各种法律、法规的目的、任务,侧重是有所不同的,但环境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即在于协调人类和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和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立法的意义在于,是加强环境管理的必要手段;是保护人体健康、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环境卫生法的主要原则
(1)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要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的长期承载能力,使环境和资源既能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又能使环境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水平上,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是我国环境立法的最高宗旨和根本任务。我国实行的协调发展原则,是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要求在实质上是相一致的。那种为保护环境而停滞发展经济,为发展经济而牺牲环境的做法,都是错误的、不可行的。协调发展是要使二者并行不悖,共同发展,互相促进。(www.xing528.com)
协调发展作为我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我国环境法理论与实践所肯定。为了保证协调发展的实现,我国环境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包括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等。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制度,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坚持搞好环境监测,根据环境污染的现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3)环境责任原则。即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或地方规定标准的,要负责治理;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要限期治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4)全社会参与保护环境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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