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卫生法的概念
环境卫生是指应用环境卫生学的理论和技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利用有利环境因素,控制有害环境因素,并消除或避免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达到预防疾病和保护人体健康目的各种措施,主要包括:大气卫生、水体卫生、土壤卫生、环境噪声防控、饮用水卫生、城乡建设规划卫生和自然灾害中的环境卫生等。
环境卫生法是指调整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于环境卫生保护来说,环境道德观念的实现可以说是一种最高境界,道德的调整完全依靠人们的自觉程度。而环境卫生法的调整和制约,这是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手段。
(二)环境卫生立法
(1)国际环境卫生立法
随着人类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环境卫生立法。如美国1876 年的《河流防治法》,法国1917年的《防止大气污染法》,日本1948年的《农药取缔法》、1967年的《公害对策基本法》,1969 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罗马尼亚1973 年的《环境保护法》等。
环境卫生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的国际性。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是当代全球的重大问题之一,对全世界都有影响,特别是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尤其如此。这种环境问题的国际性,使环境卫生立法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许多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应运而生。国际社会制定了60 多个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其中比较重要的有: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1972年),《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1979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1985 年),《关于削减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 年),《有害物质越境转移非洲公约》(1991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等,我国已加入其中部分公约,并自觉的努力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www.xing528.com)
(2)我国环境卫生立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对环境保护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根治河流、兴修水利、改造沙漠、防止病虫害、保护珍稀动植物和名胜古迹等,而且还颁布了一些有关环境卫生的法规,如《水土保护暂行纲要》《森林保护条例》等。但在20 世纪70 年代前,社会主义工业建设尚处于初创阶段,“三废”污染还未成为突出问题,因此,所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涉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方面的内容不多,也比较分散。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也越来越成为影响我国建设的主要因素,其中主要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工业废料污染、噪音污染以及食品污染等。1977 年11 月20日,世界银行在北京公布的一份关于环境污染的报告称:由中国政府公布的环境污染指数表明,环境污染每年造成85万人过早死亡,740 万人患支气管炎,国家每年为此开支340 亿美元,我国辽河、淮河、海河水系和东海近岸污染严重,滇池、巢湖、太湖富营养化现象突出,酸物污染已扩大到长江以南等。
我国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给予了极大重视。1972 年我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人类环境与发展会议后,1973年8月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确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32 字方针”。1983年12月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保护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列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三同时”基本方针。1989 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又提出了环境管理的新五项制度。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我国随即制定了《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国环境保护行动的计划》《中国21 世纪环保议程》等国家方案和行动计划,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重大战略。1996 年7 月,第四次全国环保会议明确指出: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在会上中央领导指出:经济的发展,必须为子孙后代着想,为未来的发展搞好有利的条件,不能再走浪费资源,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更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
我国环保工作起步晚,但发展很快,近20 多年来,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实际治理措施上都做了很大努力。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宪法》规定和我国对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承诺的义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社会公害,保障人体健康,1989 年,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在此前后还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大量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环境标准,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收排污费暂行条例》《全国环境监测暂行条例》和《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等,还制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迄今为止,以我国《宪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我国环境卫生监督工作已步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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