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内容
按照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2.医疗机构持有效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持有效执业资质证书情况
配备卫生室的学校,卫生室必须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执业资质证。学校的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必须经过相关技能培训。
学校卫生室或保健室应该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和制度,并认真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不得漏报、瞒报。卫生室或保健室要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医疗用品、器械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消毒、灭菌处理,严格消毒产品进货渠道,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及用品,对医疗卫生人员要开展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要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不具备隔离诊疗条件的,及时转至有条件机构诊疗。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要进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并开展培训,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均要进行登记,严格按照要求处理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疑似传染病患者使用的物品或污染物要严格进行消毒处理。有条件的机构要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要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知识链接
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部分内容)
一、卫生(保健)室设置
1.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 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www.xing528.com)
2.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二、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
1.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 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二)监督方法
(1)检查医疗机构、保健室设置及功能分区,查阅中小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相关资料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知识技能培训记录以及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2)查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资质证书,查阅开展学校卫生工作资料;
(3)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等制度,检查执行情况,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及依法履行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检查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节,并查阅相关记录;查阅消毒剂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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