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内容
1.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各级各类学校要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将传染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学校应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学生人数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或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并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专职(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或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到学校领导的传染病发现、疫情监控与报告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与传染病防控相关的制度,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制度、学生体检制度、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教学场所通风与重要场所定期消毒制度、卫生清洁制度等,并认真实施及登记、记录。学校还应制定学校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预案,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置。同时,学校还应定期对保健人员、教师和学生开展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学校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履行职责,不完善的措施及时给予纠正,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
2.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
学校要认真落实学校健康体检、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每日坚持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负责的晨检和缺勤原因排查工作,晨检中发现“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症状的学生,要立即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并找适当的场所暂时进行隔离,及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送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排除传染病后方可返校上课。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学生的缺课原因。如为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应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并由学校医务室(卫生室)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当发现患某种传染病学生有聚集性时,要及时向辖区疾控机构报告。学生定期进行体检,在体检时尽可能将结核病等慢性传染病作为必查项目,对于通过学校健康体检发现的疑似结核病病例,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建立学生健康体检档案,及时了解学生健康状况。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有住校学生的学校,还要建立健全宿舍、班、院(系)、学生处和校医院等学生健康状况信息收集报送渠道。
3.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学校发生传染病散发病例后,要做好确诊病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同时加强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的健康状况。对急性传染病患病学生,需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出具治愈或已不具传染性的证明后,方可允许学生返校上课。对患肺结核等慢性传染病的学生,根据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休学学生可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并接受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管理。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后,方可复学。学校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后,除按上述要求对学生进行管理外,学校还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疾控机构开展疫情的调查和处置。配合做好现场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以及确诊病例的管理等工作,及时报告疫情进展。同时要按照疾控机构的要求,加强学校环境卫生、公共场所通风等措施,并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在疫情发生期间,学校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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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在学校发生暴发的传染病包括:流感、流行性腮腺炎、甲型肝炎、风疹、水痘、痢疾、伤寒/副伤寒、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感染性腹泻、手足口病、疥疮、肺结核等。
(二)监督方法
(1)查阅学校传染病防控各项制度及应急预案等资料。
(2)查阅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和记录等资料。
(3)查阅学生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登记、病愈返校证明、疑似传染病病例及病因排查登记、学生健康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记录、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记录、校内公共活动区域及物品定期清洗消毒记录等资料。
(4)对发生传染病病例的学校,查阅传染病病例登记及报告记录、被污染场所消毒处理记录、使用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相关资料,核实学校传染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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