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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废止,监督措施落实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在岗期间检查项目及周期,按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执行。同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业健康检查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以保障职业健康监护措施的落实。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劳动者健康管理

1.健康监护制度

为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称为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落实用人单位义务、实现劳动者权利的重要保障制度,是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前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它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减少健康损害和经济损失,减少社会负担。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在于检索和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早期发现职业病及工作相关性疾病;监视职业病及工作相关疾病在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分布;了解职业危害的程度;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并进行目标干预;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依据;为制定卫生政策、卫生标准服务。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便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病人;为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治理效果评价和职业卫生监督提供依据和证据。

2015年4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新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主检医师,以加强质量监控,避免漏诊,同时规定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自2015 年5 月1日起施行。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上岗前健康检查

目的意义:①发现职业禁忌证,根据健康状况合理安排工种或岗位。②分清职责。避免招收已患职业病的患者入厂,减少劳资纠纷,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③建立本底资料。

上岗前检查对象:

①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

②调换或增加新的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

③每次潜水作业前;

④工伤事故或长期病休后再上岗者。

上岗前检查项目,按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执行。重点注意询问既往职业史,根据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相应健康检查。

(2)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目的意义:①发现职业禁忌证,及时调换工种或岗位;②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处理;③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病;④为目标干预提供直接依据。

在岗期间检查对象

①在岗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

②职业病患者或疑似对象定期复查;

③职业流行病学调查。

在岗期间检查项目及周期,按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执行。分必检项目与选检项目。

(3)离岗健康检查

目的意义

①了解离岗时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②落实劳动者健康权益。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www.xing528.com)

离岗时检查对象:

①离岗后调岗;②解除合同;③退休;④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全体人员。

离岗时检查项目

根据劳动者在岗期间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按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在岗期间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4)应急健康检查

目的意义:全面了解、评价特定环境下的职业危害程度,控制危害,避免扩大化。应急健康检查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

应急健康检查对象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同一工作场所的全体人员。

(5)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同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业健康检查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以保障职业健康监护措施的落实。

2.职业卫生宣传与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3)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4)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

(6)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与报告

1.职业病危害的告知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劳动者公布。

2.职业病危害的报告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的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报告。

(2)急性职业病危害报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此外,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包括:①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②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③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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