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意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监督,目的是及时掌握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状况,有利于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源头”管理。
2.申报内容
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确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①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③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3.申报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后5 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二)技术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监督
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建设项目卫生监督的经验,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为最大限度地防止新的职业病发生,必须严格把握住三个关键监督管理要点。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1)职业病危害分类: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危害较重、职业病危害一般三类。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①《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②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③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④安监总局、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2)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类监督管理(www.xing528.com)
①职业病危害一般的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②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③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④国家安监总局直接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A.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B.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C.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包括试运行)或投产使用。“三同时”监督管理着重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卫生审核、项目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主要关键环节的管理,环环相扣,确保新建设项目不产生新危害,从而堵住职业病危害源头。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评价,以了解建设项目在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方面是否可行,也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分类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建设项目都需要采用一定的技术、工艺、材料,而技术、工艺、材料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自身固有的危害因素,或者在使用、运行过程中产生危害因素,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影响。因此,建设项目是否产生职业病危害,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可能程度大小,必须通过预评价来确定。所以,对采用一定技术、工艺、材料的建设项目都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提交预评价报告的责任人是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是否可行予以认定。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职业病危害报告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的审核决定。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有关部门是指拥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权限的部门,如计划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规划行政部门等。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为建设项目投产后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提供了目标和方向。预评价的分析、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可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提供依据,也为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系统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供依据。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浓度或强度)、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的综合评价。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通过现场监测来测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是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允许值范围,是竣工验收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最重要的工作。因此必须规范测试方法、条件和频次等。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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