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2002年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公布并施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工协同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前期预防、建设项目“三同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资质认证等。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报告、职业病病人医疗保障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是国家对职业病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是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2)预防职业病危害产生的制度
①评价制度:包括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及定期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即对新建、扩建、改建和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卫生评价,是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的最重要措施之一,也是职业病防治的关键环节。预评价的目的是了解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健康影响、预防措施效果等。预评价的分析、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可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提供依据,也为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系统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供依据。
②“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或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既包括通风、排毒、屏蔽、隔离等设施,也包括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识、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实施逃生和救援通道、泄险区等。“三同时”管理规定,着重强调职业病防护设施在建设项目的立项前预评价审核、项目竣工的综合评价与竣工验收等主要关键环节的管理,环环相扣,确保新建项目不产生新的危害,从而堵住职业病危害源头。
③职业病危害申报登记制度:凡属于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这一规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危害项目的情况,有利于加强对危害项目的管理,也有利于对危害项目分类管理制度的落实。
(3)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制度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繁多,危害的性质、途径和程度千差万别,对劳动者健康损害或影响以及需要采取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也不完全相同。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针对性,有的放矢,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降低职业病防治成本,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防治效果,必须对职业病危害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中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登记的规定、建设项目预评价的规定,以及对从事放射性、高毒作业的规定等都为实行分类管理奠定了基础。
(4)工作场所管理制度 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与测量;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警示标识;卫生要求与安全操作规范;个人劳动保护及宣传教育培训等。
(5)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由于放射性、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后果比较严重,危害性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健康,给企业也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对放射和高毒等作业必须实行特殊管理。特殊管理包括对工作场所特殊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两个方面。(www.xing528.com)
(6)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职业病防治法》建立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实现劳动者权利的重要保障制度,是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前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一般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定期检查、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离岗后的医学追踪观察以及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在于监测和发现职业病危害易感人群,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便及时治疗和安置职业病病人等。
(7)职业病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包括:①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规定;②职业病诊断、治疗的规定;③职业病康复的规定;④职业病诊断争议鉴定的规定;⑤职业病报告制度的规定;⑥职业病待遇与赔偿的规定等。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是由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分类目录及诊断标准,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进行的诊断活动。为充分保证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活动中的选择权,《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即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也可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者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劳动者有权选择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的保护。
(8)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控制和救援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9)职业病保险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对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患职业病后获得医治、经济补偿和职业病康复的权利及基本生活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也能降低那些相对困难的用人单位的风险,有利于恢复和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
(10)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按照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实际需要,由法律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技术要求做出的强制性统一规范,如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人体接触限值、健康监护技术要求、职业病诊断原则及处理技术要求以及有关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方法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标准化管理的技术规范,是衡量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的技术标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
我国制定职业卫生标准的原则是: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②提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③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④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按照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必须制定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①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②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③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④职业病诊断标准;⑤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⑥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⑦职业危害防护手则;⑧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⑨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标准。其中②③④⑤和⑥属于强制性标准,其他属于推荐性标准。卫生标准一经公布,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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