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制化建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才开始的,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职业病防治立法工作日渐成熟,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卫生法制体系初步形成,对于保护劳动者在安全卫生条件下进行生产劳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时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了“实行工厂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我国的职业卫生法规建设步入启动阶段。1950年5月31日,国家颁布了《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试行)》。1956 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这是国家为消除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保护职工健康而做出的专门规定。1957年,我国首次公布了14 种法定职业病名单。1978 年12 月22 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加强工业卫生工作的指示报告》明确指出:“工业卫生工作的重点当前是抓好工业企业防尘、防毒和职业病防治,搞好放射性保护。”在这之后,国家陆续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劳动卫生法规和规章,例如:1984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7 年国家卫生部、农牧渔业部联合颁发了《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91 年卫生部下发的《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劳动卫生分册),还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TJ33-79试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79)》、《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1984年3月)、《职业病报告办法》(1988年8月)等100多部劳动卫生标准或管理办法及处理原则,这些单行的法规、规章和标准,都从不同的侧面起到了保障广大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以及促进生产发展的积极作用。在我国各类职业病中,尘肺问题最为严重。经过认真总结30余年尘肺防治的经验和教训,国务院于1987 年12月3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对尘肺病防治的职责、防尘措施、监督与管理、奖励与处罚都有明确规定。这是建国之后我国政府有关职业卫生权威性较高的法规,也标志着我国职业卫生的管理和职业病防治逐步走向法制化的道路。
上述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对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推进,职业病防治法制建设的进程滞后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某些职业卫生问题的处理上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日渐显露,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亟待加强和完善。20世纪90年代,通过总结我国五十年左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借鉴了国外的立法实践,综合当时和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和前景,经过数年的调研,终于在2001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 次会议通过了《职业病防治法》,并于2002年5 月1日起实施。其立法宗旨是通过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借鉴了国际上许多国家职业卫生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新形势下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任务和措施,规范了职业病防治活动。同时,《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现代企业形象,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有利于增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职业病防治领域一部最基本的法律,是开展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依据。(www.xing528.com)
为了使《职业病防治法》顺利地贯彻实施,国务院及卫生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法规,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及157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这些法规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从多方面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之具备了较强的可操作性,也使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2011年12月31日,《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公布并施行。随后,相应配套的一批法规、规章也进行了修订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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