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射事故的分级与报告
1.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 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 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事故的报告
(1)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二)放射事故的处理
1.放射事故的处理原则(www.xing528.com)
(1)控制放射源或射线装置 应尽快控制事故源,使失控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立即恢复到安全状态,以防蔓延乃至发生更大的事故。
(2)控制污染 包括:①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禽畜及水源的污染;②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放射损伤的人员,采取隔离和应急措施,并组织人员进行去污,实施医学救治;③迅速确定放射性核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④污染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3)控制事故的不良影响 应判明事故的性质、影响范围、正确估计事故的可能后果,进行科学的宣传和解释,以减少或消除不良的社会影响。
2.应急处理
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三)放射事故的立案调查
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事故(radiation accident)应当立案调查,立案调查的基本内容如下:事故单位与放射工作有关的基本情况,如放射工作的种类、性质、规模、安全防护管理情况;事故基本情况,如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级别、人员受照情况和财产损失情况等,并建立放射事故档案。事故调查结束后,应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后结案,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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