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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监督:卫生监督与执法的重要内容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医疗废物监督:卫生监督与执法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均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一)对医疗废物的自身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加强自身管理,落实下面工作:①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设置监控机构;②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③实行医疗废物登记制度;④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⑤禁止转让、买卖、邮寄医疗废物;⑥严格按要求收集、贮存、运送、处置。

(二)对医疗废物管理的卫生监督(www.xing528.com)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主要内容是:①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③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⑤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⑥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4)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②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③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④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⑥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作业;⑦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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