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体系与《食品法典》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是总部设在罗马,并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于1963年共同建立,CAC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促进食品贸易的公平竞争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CAC的工作内容是制定《食品法典》标准、规定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操作规范和指南。主要作用是通过国际法律地位与约束力,解决国际争端,促进公平贸易,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标准。
《食品法典》各类标准主要有:食品产品标准,卫生或技术规范,评价的农药,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准则,评价的食品添加剂,评价的兽药以及其相关规范、消费者保护政策。十多年来,CAC建立了237个食品的产品标准,41 个卫生或技术规范,评价农药185 个,农药残留限量2374个,兽药54个,制定食品污染物标准25个,评价食品添加剂1005 个。目前,已制定了1800 多个国家食品标准,CAC 标准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食品措施和法规是否一致的基准。
作为最重要的国际参考标准,《食品法典》得到了众多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认可,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及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参照标准。《食品法典》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观念以及最终消费者的意识已产生了巨大影响。它的影响波及世界各地,对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公平食品贸易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1.美国的食品标准体系
美国是一个标准大国,它制定的包括技术法规和政府采购细则等在内的标准有5 万多个,其中不包括一些约定俗成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目前,推行的是以民间优先为主的标准化政策,但同时鼓励政府部门积极参与到民间团体进行的标准化活动中。美国标准体系具有自愿性和分散性两大特点,并且由联邦政府标准体系和非联邦政府标准体系两部分组成,这同时也是美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特点。
被技术法规引用后的食品质量分级标准和检验检测标准两大类构成了美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主体。这些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机构包括3类:经过美国国家标准学会认可的相关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包括:美国官方分析化学师学会(AOAC)、美国饲料官方管理协会(AAFCO)、美国谷物化学师协会(AACCH)、美国乳制品学会(ADPI)、美国饲料工业协会(AFIA)、美国油料化学师协会(AOCS)]、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政府部门。
美国对食品标准的内容做了3个方面的规定:第一,食品的特征性规定。规定了食品的定义,日常主要食物成分及其他能作为食物成分的原料和用量。其作用主要是防止掺假(如过高的水分)和特征辨别。目前,美国FDA已制定了400 多种食品的特征性规定。第二,质量规定。而质量规定又包括一般质量要求和相关质量要求(如安全与营养要求)。第三,装量规定。装量规定是对定型包装食品的装量规格所作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经济权益。(www.xing528.com)
2.欧盟的食品标准体系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omité Européen de Normalisation,CEN)是以西欧国家为主体、由国家标准化机构组成的非营利性国际标准化科学技术机构。其下属机构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内容限于满足欧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指令基本要求的具体技术细节和相关规定。欧盟通过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相互联系、紧密配合,不断加大技术法规的立法力度,使其在内容上更为宽泛和全面,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也更为详尽和细致。欧盟的食品标准数量上并不多,其中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占据了大多数。但同时,欧盟制定和颁布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承担了规制食品安全技术要求的主要责任,其体系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截至2002 年底,欧盟在食品安全方面制定的欧盟指令(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多达160项。按照内容的不同,其食品安全指令可分为检测分析方法、食品安全管理和控制、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卫生要求、标签标识、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卫生和特殊膳食等大类。
1985年实施《新方法指令》后,欧盟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制定欧盟食品安全标准,现行的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中以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为主。首先对食品安全某些方面问题制定一般性的指导性法规和要求,然后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产品或者具体环节的详细实施法则和更为详细的食品安全标准。具体表现为:第一,强调以预防为主,贯彻风险分析的原则,对整个食品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第二,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与标准分工明确、紧密联系,相互协调配合。第三,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非常严密,具体技术法规详细。
3.日本的食品标准体系
日本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四个效力层级,构成了较为完备的标准体系。日本在经历了多次的食品安全事件和进出口食品贸易争端后,日益重视本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从而形成了现如今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该体系不仅在标准的制定、修订、废除、认证、监督等方面也建立了完善的制度模式,并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涉及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生鲜食品、加工食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等500多项详细的安全标准。其中,对于食品添加剂,无论是天然物质还是化学合成品,只要是添加到食品中的添加物质都要经厚生劳动大臣认定,在明确其安全性和功效之后,才能被允许使用;近年来,日本食品安全标准检测指标设置重点逐步转移到农药残留标准上来,《日本食品卫生法》于2006 年进行了修订,添加了肯定列表制度。该制度实施后,只有经过农林水产省的安全认证之后的农药,才能允许生产、销售和使用;目前,在日本,只有符合成分规格标准的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的成分规格由厚生劳动省规定),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
知识链接
1.池方方.陕西省相关人员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知晓度及满意度调查.国外医学(医学地理分册),2017,6
2.邱悦.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违法判断标准.浙江大学,2017,6(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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