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授权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一般以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执法主体,相关企业和公民等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执法主体一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等活动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管理相对人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即应承担食品安全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双方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即只需要监督主体单方面做出行政行为,而不需要征得生产经营者的同意,该法律关系即成立。
(二)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包括物质、行为和精神等。由于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其客体主要由物质和行为组成,包括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及有关环境,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履行的行为。
(三)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各部门在监督管理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它是食品安全监督行政权的体现。包括形成权、管理权、命令权和处罚权。
1.形成权
形成权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各部门可依法做出产生、变更或终止某种法律关系的权利,即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法律身份的权利,主要形式包括由疾病控制中心核发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监督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以及食药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等。(www.xing528.com)
2.管理权
管理权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管辖范围内,依照所规定的职责,采取相应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权利,如经常性的监督管理检查等。
3.命令权
命令权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各部门有权利命令行政管理相对人作为或者不作为,如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相对人若不履行命令则构成违法。
4.处罚权
处罚权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各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利,处罚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销毁违法产品、吊销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各部门享有食品安全监督行政权的同时,也同时必须履行该法规定的义务,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食品安全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有规定或体现,如相对人享有合法生产经营的权利、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所采集的样品提供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查和行政诉讼等权利,同时承担《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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