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行政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两方面的职能。实行食品安全监督是国家意志和权力的反映,具有法律性、权威性和普遍约束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涉及监管部门较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承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等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实现全程监管和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无缝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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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美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主要法令是1938 年开始执行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FFDCA)。由联邦属下各部门下属的局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此外,还有许多其他机构在研究、教育、监测、预防等方面负责协助食品安全工作。
欧盟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即由独立的机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统一监管,并且食品安全的决策部门与管理部门、风险分析部门相分离。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属于多层次监管,除了欧盟层面的监管机构外,各成员国也设有本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独立的机构负责开展危险性评估并向管理部门提供管理建议,与社会各界开展危险性交流、处理突发性食源性事件。日本还在食品安全的总体框架下建立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卫生标准体系。
2.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是依据《食品安全法》构建的,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必须的基本体制和框架。
(1)在国家层次上,国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在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办公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在地方层次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就特定范围或部门而言,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4)就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而言,食品企业应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自检工作。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并由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统一领导,对各部门的监管工作实施监督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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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制化建设
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制化建设始于20 世纪50 年代,1953 年全国开始建立卫生防疫站,食品安全是卫生防疫站工作的重点之一。1964 年国务院颁布了《食品安全管理试行条例》,使我国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更加规范。1982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正式的《食品卫生法》,成为我国食品卫生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了进一步对实施的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督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2015年4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最终于4月24 日表决通过,于2015 年10月1 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为重点,用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着力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新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对于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的范围和对象,《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等,都应纳入食品安全监督的范围。此外,供食品的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外,同样也纳入食品安全监督的范围。
食品安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食品安全监测,即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包括组织制度和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结果对于及时掌握食品安全动态,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监督有重要意义。对监测、检测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加以整改,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质量。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给予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科学依据。(www.xing528.com)
(3)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给予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标准)和地方标准,并保证其切实执行,也是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在制定过程中和发布前还需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食品生产企业和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4)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等。
(5)食品安全应急《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负责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对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评估事故等级,采取控制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并监督其健康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协助生产经营者做好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并对健康检查活动进行监督,即监督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无健康证人员应及时调离。
(7)宣传食品安全和营养知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采用各种形式,经常向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食品安全和营养知识,提高消费者对伪劣食品的识别能力和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8)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者应提出卫生整改意见。对竣工的工程也应参与验收。
(9)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和巡回监督检查等;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0)其他包括除以上食品安全监督内容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保证食品安全和保障消费者健康而需要进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事项。
食品安全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2)食品行业协会的管理
食品行业协会有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身管理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生产经营的食品必须是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相应的营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安全要求。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必要时应进行相关检验;不得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定期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及其他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建立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对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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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挑战及未来发展趋势
1.新的生物性污染物的出现
新的生物性污染物的出现以及一些呈上升趋势的传统的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导致生物性污染物所致的食源性疾病不断的上升。所以,需要我们不断地发现、认识和研究食品中新出现的生物性污染物;建立和执行生物性有害因素污染食品及引起食源性疾病的常规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采用危险性分析方法评估微生物危害。在此基础上通过定量微生物性危险性评价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建立,实现降低微生物性危害的最终目标。
2.新的化学污染物的出现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新的污染物的产生以及违规使用农药、滥用兽药导致食品高残留污染的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我们继续发现、鉴定食品中新的化学性污染物,建立高效、灵敏、特异、高通量的检测方法,以便加强对化学性污染物的监督、监测和危险性分析。
3.食品新技术和新型食品的出现,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问题
新的技术可能给新型食品带来食品卫生和安全问题,但目前还不清楚,要求研究者密切注意并加强该领域的研究。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面临和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加强食品污染与食源性疾病的实验室、流行病学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全面系统地评估食品污染物的危害性;建立健全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HACCP 系统;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即CAC标准接轨。
5.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技术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覆盖种植业、果蔬业、水产业和畜牧业等体系。涉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即原料、环境、添加剂、运输、包装、流通、贮存、生产、检验、配方、工艺、残留物等。初步建立了一个以国家标准为主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覆盖产品范围较广,涉及相关种类也较多,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逐步地趋向完善,正在与发达国家接轨,这不仅是为了国民自身的食品安全保障,也是安全食品产业充分参与国际贸易的基础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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