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Legislation),即法律制定。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可以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准则的活动。
立法权,是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立法权。
卫生法的制定(Establishment of health law),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狭义的卫生法制定,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广义的卫生法制定,还包括国务院制定卫生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卫生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卫生规章,特别行政区卫生法律文件。
卫生法的制定具有如下特点:①权威性。卫生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只能由享有卫生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不得进行卫生立法活动。②职权性。享有卫生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只能在其特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与其职权相适应的卫生立法活动。③程序性。卫生立法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④综合性。卫生立法活动不仅包括制定新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等一系列卫生立法活动。
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指卫生立法主体进行卫生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卫生立法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宪法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2.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原则
国家机关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立法活动也不例外。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依法进行立法,即立法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立法。(www.xing528.com)
3.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卫生立法活动应站在国家和全局利益的高度,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出发,防止出现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4.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卫生法的制定要坚持群众路线,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高度集中。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卫生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广泛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卫生立法工作,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仅使卫生立法更具民主性,而且有利于卫生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真正的遵守。
5.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卫生法的制定,最根本的就是从我国的卫生国情出发,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正确认识我国国情,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力水平、各地的卫生条件、人员素质等状况,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坚持从实际出发,也应当注意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的前提下,适当借鉴、吸收外国及本国历史上卫生立法的有益经验,与国际密切接轨。
五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卫生法制定的最高原则,它规定了卫生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
卫生法的制定程序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卫生法所必须遵循的方法、步骤、顺序等的总和。程序是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是民主立法的保障。卫生法的制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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