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受法律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卫生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是指各种卫生法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企业单位、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卫生法律关系是既存在于平等主体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如卫生行政关系中,卫生局与医疗机构是不平等主体的卫生民事关系;而医疗机构和患者则是平等主体。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任何一个卫生法律关系都必须同时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卫生法律关系、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利益、行为、物和智力成果等。
一般来说,卫生法主要调整以下三方面的社会关系。
1.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组织体制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必须同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卫生组织活动中,重要的是用法律法规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药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职责以及权利和义务的范围等固定下来,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只有理顺了这些关系,国家才能对卫生工作进行有秩序的有效的组织和领导,医疗卫生组织才有活动的准则。卫生组织是各种卫生社会关系的主要参加者和责任承担者,依法管理、依法成立是保证各种医药卫生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等,明确这些医药卫生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范围和工作方法等,保障它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卫生活动。(www.xing528.com)
2.卫生管理关系
卫生管理活动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人们的生活卫生、生产卫生以及其他与人体健康、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关系的社会活动进行领导、指导、监督和评估,以控制有害于人体健康因素产生和发展的活动。从内容上看,卫生管理活动大致包括公共卫生管理活动、医政管理活动、药政管理活动、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管理活动等。从管理关系的性质上看,卫生管理活动可以表现为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如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卫生组织之间的医政管理关系;也可以表现为卫生职能管辖关系,如卫生管理活动中的行政复议、卫生纠纷解决活动等。总之,在卫生管理活动中,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3.卫生发展和服务关系
卫生发展活动是指人们为改善和提高个人和社会现有卫生水平而实施的有利于社会卫生事业发展的各种建设性活动,如个人卫生习惯的改善、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医药技术的科学研究等。卫生服务活动是各种卫生组织和公民向人们提供一定的卫生咨询和指导服务、医疗和技术服务等活动。卫生服务活动中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有偿性等特征,是一种横向的卫生活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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