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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房地产法律实务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房地产抵押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当事人应当予以补正。房地产抵押权经登记后依法成立并取得物权公示、公信效力。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债权合同,依法成立时就应生效。根据房地产抵押权效力的对象,可将其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则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建筑与房地产法律实务

一、房地产抵押的基本概念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二、房地产抵押权

(一)房地产抵押权合法条件

房地产抵押权合法条件有二:房地产抵押合同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1. 房地产抵押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房地产的占有,将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而与债权人达成有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据此协议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上为债权人设定了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债权人之债权承受房地产物上的担保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拍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记载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的姓名(名称)、住址;②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④房地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⑤抵押担保的范围;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房地产抵押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当事人应当予以补正。

2.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是指由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房地产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记载。房地产抵押权经登记后依法成立并取得物权公示、公信效力。中国立法将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混淆了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债权合同性质以及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物权变动性质。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债权合同,依法成立时就应生效。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是物权行为,是房地产抵押权成立的要件。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由抵押当事人向法律规定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填写并递交房地产抵押登记表,同时提交法律规定的应当提交的登记文件,主要包括主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以及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即由负责监督职责的抵押登记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抵押登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核准登记并公告。

(二)房地产抵押权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一经设定,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仅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且对抵押物及与其有关的其他财产权也有影响。根据房地产抵押权效力的对象,可将其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

1)先受偿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2)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①主债权。②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由于债务人迟延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即迟延利息,亦属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⑤实现房地产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价值保持的效力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所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减少的,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所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减少时,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其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则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2.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外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外效力是指房地产抵押权对抵押关系外部有关抵押物的其他财产权的影响,具体包括对房地产的用益物权、其他抵押权和租赁关系的影响。

1)房地产抵押权对用益物权的影响

房地产抵押权是以房地产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提供担保,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对其没有影响,因此无论是在抵押权设定前或设定后,抵押人均可在抵押的房地产上设定用益物权。但用益物权只有在房地产抵押权设定之前已存在并经登记才能具有对抗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2)房地产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的影响

房地产价值巨大,足以担保数个债权,同时,抵押不移转房地产的占有,因此也有可能在同一个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担保的债权按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则按债权比例受偿。关于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先受顺序的确定,应采抵押登记申请日标准,凡提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申请在先的抵押权,经登记后,其顺位先于后提出申请的房地产抵押权,而不论抵押登记簿所记载的登记日期以及抵押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日期。

3)房地产抵押权对房屋租赁的影响

与设定用益物权一样,抵押人可以在已出租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也可以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关系存在于抵押之前的,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租赁关系,抵押的房地产拍卖后,原租赁合同对房地产的受让者继续有效。如果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的,则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租赁关系,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租赁关系解除。

(三)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又称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房地产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将抵押的房地产变价以满足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是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是房地产抵押权担保功能实现的最后环节。

1. 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房地产抵押权是为将来行使而设定的权利,非即时行使的权利,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之。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三:

(1)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是指当事人曾就特定的债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并且,此项房地产抵押权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若不存在,则不能实现抵押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清偿期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得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债务履行的时期,应以登记的日期为准。清偿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若债权仅获部分清偿,抵押权人可行使抵押权而使未受偿部分的债权获得清偿。(www.xing528.com)

(3)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失。中国立法对于抵押权与主债权的关系,严格遵循抵押权的附从性,故在债权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瑕疵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若债权的不能履行,系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原因所致,则抵押权人不能以债权已经到期为由,实行房地产抵押权。

2. 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一般的抵押权,其实现的方式有折价、变卖和拍卖三种。在中国,实现房地产抵押权只能采取拍卖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方式透明度高,公平合理,更利于担保目的的实现及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

3. 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程序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获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在法院的主持下,实现抵押权。在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实现抵押权时,必须经过两个特殊程序:一是拍卖该土地使用权时,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二是拍卖所得价款必须首先缴纳应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抵押权人才能优先受偿。

(四)房地产抵押权的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的消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 因抵押的房地产灭失且无替代物而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乃物权,作为其标的物之房地产因自然灾害、公用征收等原因而灭失时,房地产抵押权自无法继续存在而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当房地产灭失时,如果有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则房地产抵押权及于该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房地产抵押权并不消灭。

2. 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依中国立法,抵押权相对于主债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房地产抵押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房地产抵押权也消灭。

被担保债权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

(1)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全部之清偿。

(2)债务人对房地产抵押权人亦存在债权并符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权相互抵销。

(3)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继承、合并等而发生混同,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

(4)房地产抵押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3. 因房地产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如前所述,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是房地产抵押权担保功能实现的最后环节。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房地产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自然消灭。

现补充按揭相关法律问题:

房地产按揭是国内外广泛开展的一种房地产业务。简而言之,房地产按揭是指购房者向银行贷款来支付房款,并就所购房屋为贷款设定担保的行为。

现房按揭是指购房者以所购现房向贷款银行设定物的担保,在还款期限届满而购房者不能返还贷款时,贷款银行得以行使抵押权而使其债权获得实现的融资购房方式。

现房按揭一般需经过以下 4 个过程,即:银行代为付房款;开发商与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与银行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房产证经背书记载抵押事项后,交银行保管。

现房按揭过程中存在 3 个法律关系,即: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买卖法律关系;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

如果涉及期房按揭,可能法律关系更复杂,读者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自查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

新房被开发商抵押

令西宁市新世纪花园住户郁闷的是,时至今日,他们还拿不到房产证。然而让他们吃惊的是,当他们到西宁市房产交易所了解情况后才得知,新世纪花园内的10栋住宅楼在2002年就已全部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当初购房时开发商承诺3个月即可拿到房产证,但是直到今天,业主们非但没有拿到房产证,反而被告知要缴维修基金

新世纪花园的开发商××置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说,新世纪花园的住房在没有出售前都做了抵押,卖出去一户解押一户,这在房地产行业中是很正常的。

那么10栋楼都抵押给银行是不是很正常呢?

【参考答案】

将按揭的房屋抵押应该属于三方行为,房屋购买者也应该参与其中,并在购房的同时办理抵押手续,由购房者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而开发商私自将房屋抵押则属于不正常现象。

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不足,就拿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然后向银行贷款。如果购房者在办理房产证时开发商还没有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就无法办理房产证。

据了解,办理此项抵押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进行记载,购房者若想了解土地使用权是否已被抵押,最省力的办法就是查看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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