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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与房地产实务简述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涉外房地产交易涉外房地产交易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同胞或者外籍人士。同时,房地产交易又有着不同于普通商品交易的特征和原则。房地产交易中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具有承接性。

建筑法规与房地产实务简述

一、房地产交易的相关基本概念

(一)房地产交易

房地产交易是指以房地产为标的而进行所有权变更、租赁、抵押等各项经营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交易按标的物的性质可分为地产交易与房产交易两类。其中,地产交易在我国限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等形式。房产交易主要有房产买卖、租赁、抵押、交换、典当、信托等形式,既包括房产使用权的转让,也包括房产所有权的转让。

(二)涉外房地产交易

涉外房地产交易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同胞或者外籍人士。但出于传统和公共利益的考虑,我国对涉外房地产交易有一定的限制,包括房地产出售可在境内进行,也可在境外进行,但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我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一般应除外。此外,向境外销售商品房,购买者的身份应当符合我国公安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等。

二、房地产交易的特征及原则

与普通商品交易一样,房地产交易也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交易双方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在交易中须遵守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法一般原则。同时,房地产交易又有着不同于普通商品交易的特征和原则。

房地产交易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房地产标的物位置的固定性。(www.xing528.com)

(2)房地产交易标的物金额大。

(3)房地产交易过程专业性强。

(4)房地产交易中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具有承接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3 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44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原出让方核实、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房地产交易不同于普通商品交易的原则有:

(1)房地一体原则,即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

(2)及时登记原则,即房地产转让与抵押必须依法办理法定登记手续,房屋的租赁必须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土地出让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随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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