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监理的依据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
1. 法律、法规
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是受很多法律、法规制约的。例如,不可偷工减料等。工程监理在监理过程中首先就要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法律、法规是工程监理单位的依据之一。
2. 有关的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各参建单位都必须执行的标准,而推荐性标准则是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的标准。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如要求采用推荐性标准,应当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经合同约定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当事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设计或施工未达到该标准,将构成违约行为。
3. 设计文件
施工单位的任务是按图施工,也就是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图纸的要求去修建工程就构成违约,如果是擅自修改图纸更构成了违法。因此,设计文件就是监理单位的依据之一。
4.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通过订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要远远大于设计文件的内容。例如,进度、工程款支付等都不是设计文件所能描述的,而这些内容也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工程监理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检查承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这些义务。因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是工程监理的一个依据。
(二)工程监理的内容
工程监理在本质上是项目管理,是代表建设单位而进行的项目管理。其监理的内容自然与项目管理的内容是一致的。其内容包括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www.xing528.com)
(3)成本控制。
(4)安全管理。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沟通协调。
但是由于监理单位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其权限将取决于建设单位的授权。因此,其监理的内容也将不尽相同。
因此,《建筑法》第 33 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工程监理的权限
《建筑法》第32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四)工程监理的程序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监理规划是监理单位为履行监理合同所约定的职责而在由其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根据项目法人对项目监理的要求,在详细把握监理项目有关资料内容的基础上,结合监理工作的具体情况所编制的、用以指导开展项目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一般包括如下主要内容:①工程概况;②监理范围和目标;③围绕投资、质量、进度控制三大目标所制定的监理措施;④监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及内部职责分工;⑤项目监理工作制度等。第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监理细则是指由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业务文件,起着指导开展监理工作的作用。从其起作用的角度而言,类似建筑承建单位所制定的施工方案。第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第四,参与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第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依法应当将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的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于实施监理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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