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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必要性及要求介绍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监理单位通过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

工程监理的必要性及要求介绍

一、工程监理的含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国从 1988年起,将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始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我国原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

二、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都需要实行监理,《建筑法》第 30 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在此基础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 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 3 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利建设项目。

⑤ 道路、桥梁地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⑥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www.xing528.com)

⑦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三、工程监理单位

所谓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经政府监理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投标、组织与审查勘察设计、监督施工等服务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

监理单位的设立,实行资质审批制度。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监理业绩等。根据资质标准要求的不同,我国将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始初设立的监理单位,在成立的两年内暂不定级,而是以《监理申请批准书》所核定的临时监理业务范围为申请从事业务活动的依据。监理单位通过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监理单位执业必须遵守的规定:①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甲级监理单位可以跨地区、跨部门监理一、二、三等的工程;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二、三等的工程;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三等的工程。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除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外,还应按其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③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④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监理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不仅会导致监理水平的下降,而且会由于与项目法人或被监理对象存在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而无法公正、独立、公平地履行监理职责,极有可能损害项目法人或被监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此处要区分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的区别。

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出的具体负责监理事务的临时性工作组织。监理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组建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的法定程序,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力:①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领导监理机构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其所签认的文件,对监理单位有约束力。②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有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③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为保证监理职责的正确履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规定,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也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四、工程监理的基本术语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工程计量: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见证: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设备监造: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费用索赔: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临时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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