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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制度与法律实务详解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卡哇伊 版权反馈
【摘要】:②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

一、资质管理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关于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

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上面的三种情形违反了《建筑法》关于发承包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 52 条(可参见2Z202032)属于无效的合同。对该合同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 27 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一)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1. 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 外部责任

《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 87 条的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以下是一典型案例分析:

建筑公司甲与建筑公司乙组成了一个联合体去投标,他们在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遭遇建设单位的索赔,各自承担索赔额的 50%。后来在施工的过程中果然由于建筑公司甲的施工技术问题出现了质量问题并因此遭到了建设单位的索赔,索赔额是10万元。但是,建设单位却仅仅要求建筑公司乙赔付这笔索赔款。建筑公司乙拒绝了建设单位的请求,其理由有两点:

(1)质量事故的出现是建筑公司甲的技术原因,应该由建筑公司甲承担责任。(https://www.xing528.com)

(2)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了各自承担50%的责任,即使不由建筑公司甲独自承担,起码建筑公司甲也应该承担50%的比例,不应该由自己拿出这笔钱。

你认为建筑公司乙的理由成立吗?

【分析】

理由不成立。

依据《建筑法》,联合体中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公司甲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建筑公司乙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就超出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向对方追偿,但是却不可以拒绝先行赔付。

(二)联合体资质的认定

联合体作为投标人也要符合资质管理的规定,因此,也必须要对联合体确定资质等级。

《建筑法》第27条对如何认定联合体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对“联合体投标”问题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三、转 包

转包指的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这里的违法所得,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理解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四、法律责任

1.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发承包中行贿、受贿的法律责任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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