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发包方式
工程主要有两种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法》第 19 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实行直接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肢解发包的弊端在于:
1. 肢解发包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
发包人可能会将大的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小的工程项目,使得每一个小的工程项目都不满足关于招标规模和标准的规定,从而达到了变相规避招标的效果。
2. 肢解发包会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
肢解发包意味着本来应该由一家承包商完成的项目,现在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承包商完成了。这就会使得一些岗位出现重复设置的人员,也不利于各工序的协调,难以形成流水作业,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
3. 肢解发包也会增加发包的成本
肢解发包必然会使得发包的次数增加,这就必然会导致发包的费用增加。
4. 肢解发包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www.xing528.com)
肢解发包会导致合同数增加,这就必然导致发包人在管理上会增加难度,进一步导致发包人在合同管理上会增加成本。
由于肢解发包存在上面这些弊端,所以,《建筑法》第 24 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禁止违法采购
1. 小规模材料设备的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主要有3种形式: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 大规模材料设备的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 3 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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