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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转让终止:建筑房地产法规实务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熊某认为张某未支付剩余的1.5万元指标转让费,拒绝履行更名手续。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或合同义务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也须经过批准、登记。《合同法》第88条所作的规定是指合同转让。

合同变更转让终止:建筑房地产法规实务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 77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还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三)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当事人变更有关合同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之变更不发生效力。

(四)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此项规定,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含义不清,令人难以判断约定的新内容与原合同的内容的本质区别。有效的合同变更,必须有明确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局部的、非实质性的变更,也即合同内容的变更并不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和新的合同关系的产生。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新的合同关系。此种新的合同关系应当包括原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内容。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部分权利或者合同中的全部义务、部分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分为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合同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适用的法律条款。

原告:张某。

被告:熊某。

张某和熊某均是××市××区××单位的工作人员。2003年,二人均获得了所在单位委托开发商开发的××小区定向购买商品房的认购权。4月,二人达成协议,熊某将认购该小区××号房屋的指标转让给张某,转让价格为1万元。熊某收取张某1万元后,出具收条并在收条上签注:“全部购房款由张某以熊某的名义直接交纳。”之后张某便以熊某的名义分别交纳了购房定金7万元。2005年1月,熊某和张某共同到场选定了以熊某名义定购的房屋。张某以熊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原件由张某持有。此外,双方还达成了购房指标转让费增加1.5万元的协议,但未即时结清。

2006 年下半年,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允许购房户交纳一定费用后办理购房合同的更名手续。因熊某认为张某未支付剩余的1.5万元指标转让费,拒绝履行更名手续。此后双方的更名手续一直未办妥,××号房屋一直未交付给张某。

张某遂起诉熊某,请求确认其与熊某之间的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有效,并判令熊某将××小区××号房屋交付给张某。

(二)债权人转让权利

1. 债权转让的概念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

2.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 79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 80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从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 81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法律规定,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是指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主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而发生转让。

《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依据上述规定,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合同权利转让而处于不利地位,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亦得以对抗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

《合同法》第 83 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法律规定,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抵消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依据规定,既然受让人接受了让与人的债权,那么,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让人对于让与人基于同一债权而应该承担的义务也应承受,包括债务人的清偿抵消权。

(三)债务人转移义务

l. 债务转移的概念

债务转移,是指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其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或合同义务转让。

2. 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 84 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法》第 85 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合同法》第 86 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www.xing528.com)

3. 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的批准或登记

《合同法》第 87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特定的合同的成立、生效要经过批准、登记,否则不得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也须经过批准、登记。

4.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概念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原当事人的债权和债务的法律行为。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有两种方式:一为合同转让,即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二为因企业的合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合同法》第88条所作的规定是指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当事人一方与他人订立合同之后,又与第三人约定并经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的义务。

5. 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引起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合并以后,其债权债务也随之合并,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法人、其他组织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一个法人、其他组织分立以后,其债权债务由分立以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合同当事人分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包括:约定承担和法定承担。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是指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法》第91条规定,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

1.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2. 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约定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而不是单方行使解除权。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合同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情形出现后享有解除权,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法定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①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一般只存在于约定解除期限的解除和法定解除中,而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一般不会发生解除期限问题。②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合同法》第 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 93 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有关手续时,合同的解除则不一定发生解除效力。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批准、登记等作为解除合同生效要件时,不经批准、登记的解除是不生效的,则当事人要承担不生效的民事责任;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只作为备案之用时,那么即使没有经批准或者登记,合同的解除仍然生效,但当事人可能要承担某些行政上的责任,如行政处罚。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终止,是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不影响合同当事人关于经济往来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理合同中遗留问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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