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了使合同能够得到全面按约履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措施。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此部分内容参考第1板块内容。
案例分析:
A集团有限公司因企业经营需要融资,拟在2009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向XX银行借款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并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B 股份有限公司 2 500 万股股份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经出质人A集团有限公司和质权人XX银行协商一致,草拟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并向我处申请合同公证。我处受理后,重点审查了以下内容:①双方的主体资格,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质权人的金融许可证;②出质人(同时为借款人)公司章程对企业借款权限的规定;③股东会同意借款决议;④出质人持有上市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数量,其股权有无法律规定的质押限制;⑤质权人贷款的内部审批程序;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审查核实后,公证员来到A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签署《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按照公证程序规定依法为其出具了公证书。合同公证后,当事人还需到证券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简要评析:(www.xing528.com)
最高额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就主合同债务人(可以是出质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出质人以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为上市公司股份)在最高额度内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在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额度内就该出质权利优先受偿。就本案而言,最高额度是指出质人在2009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各项债务总余额。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最高额质押是一次性办理质押手续,在规定的连续期间和额度内可以多次借款,不仅简化了手续,而且适应了企业在不同时期根据经营状况决定申请借款数量的需求,是企业融资的重要形式,对于支持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以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也是一个特色,反映了企业融资途径和方式的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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