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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与房地产法规助力勘察设计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勘察、设计合同明确了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条 勘察设计费取费的依据和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勘察设计费的拨付办法,自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 天内,委托方应向承包方给付定金。

建筑法规与房地产法规助力勘察设计

一、勘察设计概述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勘察设计的好坏不仅影响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质量安全,其技术水平和指导思想对城市建设的发展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工程勘察是指勘察人对工程的地理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对工程进行测量,对工程建设地址地质、水文地质进行调查等工作。

工程设计是指设计人对工程结构进行设计、工程价款等进行预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可以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但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16 条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4)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进行转包。但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可将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外的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三、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协议。勘察、设计合同明确了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般包括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勘察或者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勘察或者设计的质量要求、勘察或者设计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是发包人的义务,勘察或者设计的基础资料是指勘察人、设计人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勘察的基础资料包括可行性报告,工程需要勘察的地点、内容、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等。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工程的选址报告等勘察资料以及原料(或者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提交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基础资料的期限。

以下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

发包方: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__________ ;

工程地点__________ ;

工程规模__________ ;

工程投资__________ 。

第二条 委托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填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书(见附表一、二)。

第三条 勘察设计费取费的依据和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费的拨付办法,自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 天内,委托方应向承包方给付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做勘察设计费,不足部分委托方应在__________ 天内一次结清(或订为分若干次结清)。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 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 20%。本工程的勘察费为__________ 元,估算设计费为__________ 元。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委托方的义务

1. 委托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和可靠性负责。

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见附表三。

2. 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以下工作和生活条件:

(1)

(2)

(3)

3. 委托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参加。

4. 按有关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如期如数付给承包方勘察设计费。

5. 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五条 承包方的义务

1. 承包方应在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前提交有关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承担责任。

提交勘察成果的范围、进度和质量,以及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2. 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承包方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做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3. 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常驻代表费用由双方协商(另附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工程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承包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具体规定如下:

(1)

(2)

(3)

2. 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承包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给委托方与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3. 承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每拖延一天,应向委托方交纳按勘察设计费5‰的违约金

4. 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1)

(2)

(3)

5. 因委托方责任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重大返工或重任设计,应另行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6. 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该工程勘察设计费的5‰计算。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增加补充下列__________ 项条款(没有增补以“空白”记入)。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本合同附件:《建筑工程设计委托书》、《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书》、《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交付日期一览表》、《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日期一览表》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2份,委托方、承包方各执1份;副本__________ 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

委托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 址: 地 址:(www.xing528.com)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电 挂: 电 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表一:

建设工程设计委托书

委托方委托承包方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工作。

工程设计项目表

附表二:

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书

附表三:

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交付日期一览表

双方协议,由委托方向承包方按照下表提供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四、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是由政府或立法机关颁布的对新建建筑物所作的最低限度技术要求的规定,是建筑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建筑设计规范的内容和体例一般分行政实施部分和技术要求部分。行政实施部分规定建筑主管部门的职权,设计审查和施工、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争议、上诉和仲裁等内容。技术要求部分主要包括:建筑物按用途和构造的分类分级;各类(级)建筑物的允许使用负荷、建筑面积、高度和层数的限制等;防火和疏散,有关建筑构造的要求;结构、材料、供暖、通风、照明、给水排水、消防、电梯、通信、动力等的基本要求(这些部分通常另有专业规范);某些特殊和专门的规定等。有些国家的大城市还制定与建筑设计规范平行的火警区域规范和分区规范。前者规定市区由于防火要求不同而对区内建筑物提出的技术要求,后者规定不同区域内的建筑功能类型以及对建筑物高度等的限制。

建筑设计规范在有些国家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编制,由政府审查批准后公布;在有些国家则由学术团体或民间组织编写出“示范本”,由中央或地方立法机关颁布专门法令,加以全部或部分采用。美国有四种建筑规范的“示范本”,由各州或大城市的立法机关选择采用。建筑设计规范制定公布后,由执行机构监督实施。这项工作在许多国家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置专门人员按规范审查施工图,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责成设计人修改,然后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建筑物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主管部门可按照建筑规范要求,检查房主是否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但主管部门的权力以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为限,不得额外对设计、施工或使用者进行干预。设计、施工、使用者有权对主管部门的决定提出申诉,通过仲裁机关作出裁决。

建筑设计规范主要涉及的规范与标准:

规范:

1. 《城乡规划规范》

2. 《工程勘察测量规范》

3. 《城镇道路桥梁设计规范》

4. 《城镇道路桥梁施工规范》

5.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规范》

6.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规范》

7. 《城镇燃气与供热工程规范》

8.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工程规范》

9. 《建筑设计规范》

10. 《建筑地基基础规范》

11. 《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12. 《建筑施工技术规范》

13. 《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4. 《建筑施工安全规范》

标准:

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3.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80—98

4.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

5.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2—98

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

7.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

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

9.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CJJ 46—91

10.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

11.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2003

12.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 87—2000

13.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

1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 50357—2005

1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16.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

17.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

18. 镇规划标准 GB 50188—2007

19.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

20.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CJ/T 3070—1999

21. 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

2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

23.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95

24.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02

25.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CJ/T 13~15—1999

26.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

27.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

28.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IJ/T 65—2004

案例分析

案情概况: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建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较大裂缝,属工程质量问题。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某公司。经过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勘查后,查明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进一步分析的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又诉讼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

问题:请分析哪些单位应承担此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该案例中,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设计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建某公司。根据案情,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地基不均匀沉降,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所以,事故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工合同无关,即市建某公司没有责任。

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之一,而且要对“资料的可参性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委托方是事故的责任者之一;市设计院按对方提供的资料设计,似乎没有过错,但是直到事故发生前设计院仍不知道资料虚假,说明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院并未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使假资料滥竽充数,导致事故,否则,有可能防患于未然。所以,设计院也是责任者之一。由此可知:在此事故中,委托方(某厂)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承接方(设计院)为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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